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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追踪山投集团系列商标驳回纠纷峰回路转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20-01-21 22:45:32
案件追踪山投集团系列商标驳回纠纷峰回路转

山西省出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出资集团)欲将其企业名称的简称“山投集团”恳求注册为商标,被以为运用在指定产品与服务上易使相关大众发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运用。在提交的42件“山投集团”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注册恳求被驳回后,山西出资集团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近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揭露的42份相关判决书显现,法院确定山西出资集团将“山投集团”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运用,客观上不会使相关大众对指定运用的产品与服务来历、质量等特色发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发生误导相关大众的后果,不该制止注册和运用。

至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涉案商标注册恳求予以驳回的42份复审决议均被吊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央机构改革布置,原商评委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需针对山西出资集团就涉案商标所出的驳回复审恳求从头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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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山西出资集团建立于2003年7月,2017年6月划入山西省文明旅行出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西文旅出资集团),现为山西文旅出资集团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为进一步进步企业知名度,提升品牌形象,山西出资集团于2017年7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交了42件涉案商标的注册恳求。经审查,原商标局于2018年3月至4月作出对42件涉案商标注册恳求全部予以驳回的决议。

山西出资集团不服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议,随即向原商评委提出复审恳求,建议“山投集团”是于2012年3月23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山西省国资委)正式同意的企业名称简称,包括山西出资集团在内的44家国有大型企业在正式文件中均只能运用经同意的企业名称简称,所以涉案商标仅指向山西出资集团,不会使相关大众发生误认;同时,“山投集团”是自山西出资集团建立以来,山西出资集团及其各子公司用来指代山西出资集团的企业名称简称,通过山西出资集团及其很多相关公司多年、大范围、大规模的运用,早已建立起了一一对应的联系。综上,山西出资集团恳求对涉案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为了证明上述建议,山西出资集团向原商评委提交了山西省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标准简称的告诉》复印件、山西出资集团及其相关公司运用“山投集团”简称的依据资料、涉案商标恳求注册日前媒体报导中运用“山投集团”的新闻网页打印件等依据。

经审理,原商评委于2018年9月作出复审决议以为,涉案商标“山投集团”与山西出资集团的名义“山西省出资集团有限公司”不一致,运用在指定产品与服务上,易使相关大众发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运用和注册,而山西出资集团提交的依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据此,原商评委决议对42件涉案商标的注册恳求予以驳回。

山西出资集团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议,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补充提交了《山西出资集团关于启用并统一运用企业标志的告诉》《五台山风景区与山投集团旅行发展协作签约见证备忘录》复印件、山西出资集团及其相关公司与其他主体签定的协作协议复印件、2014年至2018年山西省国资委对山西出资集团批复文件及相关请示资料复印件、2016年至2018年山西出资集团向其子公司发布的规章制度等文件复印件、媒体对山西出资集团的报导复印件等依据,用以证明“山投集团”是国家指定的该公司企业名称简称,与其具有仅有对应联系,契合大众认读习气且广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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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以为,涉案商标“山投集团”是山西出资集团企业名称中前7个汉字“山西省出资集团”的简称,表明了山西出资集团以“出资”为主的经营范围和团体运营的企业方式。结合山西出资集团提交的《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标准简称的告诉》、山西出资集团签定的协作协议、新闻媒体对“山投集团”的相关宣传报导等依据,涉案商标已经与山西出资集团建立起仅有对应联系。相关大众依据日常经历、逻辑规律、商业惯例等,易将“山投集团”与山西出资集团相联系,不致发生误认。综上,法院于2019年7月一审判决吊销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议,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山西出资集团就涉案商标提出的复审恳求从头作出决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商标与山西出资集团的企业名称未能形成一一对应联系,相关大众容易对指定运用产品与服务的来历发生误认,归于不得作为商标运用的标志,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则,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大众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来历等特色或许产地发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运用。判别恳求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归于上述规则的不得作为商标运用的标志,应当依据社会大众的通常认知,整体上判别恳求商标注册的标志所传递的意义与所指定运用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来历等特色或产地是否不符或显着相悖,从而易使相关大众对产品或服务的特色发生误认。恳求注册商标的标志中含有企业名称的全称或许简称,而商标恳求人的企业名称与该全称或许简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易使大众对产品或服务来历发生误认的情况下,能够确定该标志具有欺骗性。

具体到该案,法院以为尽管涉案商标“山投集团”与山西出资集团的企业名称存在必定差异,但山西出资集团提交的依据能够证明“山投集团”作为其企业名称的简称,通过运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形成了较为安稳的对应联系,相关大众能够将“山投集团”作为指代山西出资集团主体身份的标志符号。因而,山西出资集团将该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运用,客观上不会使相关大众对产品或许服务的质量、来历等特色发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发生误导相关大众的后果,不该制止注册和运用。(记者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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