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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2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恶意抢注48个商标,赔160万!

新闻来源: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07-10 12:06:36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厦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介绍了厦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10周年情况,发布了厦门法院202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本报从中精选部分案例予以报道。

 

  据统计,一年来,厦门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272件,审结各类案件5284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民事案件调撤率64.0%。从案件类型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纠纷等案件占比较高。

 

  案例1

 

  恶意抢注商标法院判赔160万

 

  “爱适易”是世界500强企业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旗下的食物垃圾处理器品牌。2010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通过他自己控制的两家公司,委托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了48个与“爱适易”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得知商标被人恶意注册,艾默生电气公司先后通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宣告无效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判决认定王某及两家公司构成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况下,他们仍继续抢注商标,艾默生电气公司便向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侵权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最终,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要求王某和他控制的两家公司立即停止抢注行为,同时赔偿艾默生公司经济损失160万元,其中商标注册机构承担64万元。

 

  法官说法

 

  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法官说,本案中王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长期批量申请注册与“爱适易”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侵权主观恶意明显。被诉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艾默生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艾默生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通过对持续批量商标抢注行为科以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实现对严重恶意抢注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违法失信行为的精准打击,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营商环境,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

 

  案例2

 

  推广“去水印”视频,一公司被判赔40万

 

  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第三方平台上研发、宣传、推广、运营“一键去水印呀”“易推去水印”“易推解析”“左手去水印”微信小程序及“易推去水印”电脑软件,去除抖音视频自带的创作者抖音号、抖音标识及视频尾部抖音口播水印,通过解析抖音个人主页链接,批量去除抖音视频自带的创作者抖音号、抖音标识及视频尾部抖音口播水印实现对视频文件的下载。而在《抖音用户服务协议》中就有写明用户及第三方使用抖音短视频时应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和信息内容使用规范。

 

  抖音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厦门某科技公司侵害了其基于抖音运营形成的运营权益,要求厦门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审理,厦门中院判决厦门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研发、宣传、推广、运营相关去水印电脑软件,删除宣传文章,并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的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厦门某科技公司赔偿微播视界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4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专家说法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厦大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朱冬说,近年来互联网上的竞争态势日趋激烈、竞争手段日益翻新,给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带来极大的挑战。本案被告通过软件、网站向用户提供去除抖音短视频水印、修改短视频的MD5值的方法,属于诱导用户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3

 

  出口产品贴牌加工,也会构成商标侵权?

 

  健某某公司是“propa”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垫、卫生巾、消毒纸巾。2020年4月,因海关扣押通知,健某某公司发现兴某公司申报出境的18689包婴儿湿纸巾外包装,涉嫌侵犯健某某公司持有的“propa”商标。经查,兴某公司系经一境外公司授权而制作PROPA牌婴儿湿巾并将其从中国运送至其在加纳的公司。该境外公司的姐妹公司E公司,于2009年经加纳共和国商标登记取得“PROPA”注册商标登记。

 

  健某某公司认为,兴某公司生产、销售出口贴附“propa”的婴儿湿巾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应停止前述侵权行为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

 

  但兴某公司却说,该公司是根据境外客户的要求和指示进行定牌加工,在商品上贴附图案的行为,不构成对健某某公司商标权的使用。

 

  湖里法院经审理判决,兴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出口侵犯健某某公司案涉商标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6万元。

 

  法官说法

 

  能区别来源就可认定使用了商标

 

  法官说,在生产制造或加工的产品上以标注方式或其他方式使用了商标,只要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就应当认定该使用状态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案涉侵权产品上贴附的“PROPA”标识与健某某公司的“propa”商标虽然有区分大小写字母,但字母外观近似、读音同一,且使用于同类商品,具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风险。同时,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外国获得注册,在中国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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