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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播奔跑吧 引版权侵权纠纷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3-13 14:52:35
擅播奔跑吧 引版权侵权纠纷

因以为某APP视频未经授权同步转播《奔跑吧(第二季)》综艺节目(下称涉案节目),侵犯了浙江播送电视集团(下称浙广集团)对涉案节目享有的著作权,浙广集团将经营涉案APP视频的五个公司告上法庭。近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定,认定上述公司侵犯了浙广集团的著作权,需补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目前,该案还处于上诉期内。

 

  该案主审法官沙丽在承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媒体年代下,网络盗播行为对于我国播送电视事业的开展已造成了严峻的危害,如果其不为法令所禁止,必然会严峻按捺社会对播送电视事业出资与创作的积极性,最终将危害大众对于文化艺术消费的福祉。该案对互联网同步转播适用何种权力维护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该案判定标明网络并不合法外之地,网络盗播行为是要付出沉重的法令价值的。”

 

  一审判赔200万元

 

  原告浙江播送电视集团起诉称,五被告经营的视频APP未经授权同步转播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节目,恳求法院判定被告连带补偿经济损失660万元及合理费用40万元并共同刊登致歉声明和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

 

  五被告辩称,视频APP节目单中显示的标题并非涉案节目,故其播映的并非涉案节目,故不该承当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以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包括涉案APP中播映的内容是否为涉案节目、被控侵权APP侵犯了原告何种权力、补偿主体和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法院指出,经审查公证视频可知,2018 年4月至6月期间,视频APP在固定时间段依据节目表同步播映的内容,均与《奔跑吧(第二季)》第3-11期共9期节目一致,且时间段重合,故认定视频APP中在浙江卫视涉案节目首播期间,同步播映了涉案节目。原告当庭清晰被控侵权行为侵犯其播送权,即便未侵犯其播送权,亦纳入著作权法中其他权力的操控领域。

 

  法院以为,播送权项下操控的行为是指以无线方法揭露播送或者传达著作,以及以有线传达或转播的方法向大众传达播送著作的行为。而网络同步转播行为是将正在直播的电视节目经过互联网转码技能同步向大众进行转播的行为,归于经过互联网同步转播著作的行为。被诉侵权行为未经权力人授权答应,亦未付出相应酬劳,具有盗播著作的性质,其直接分流浙广集团的电视观众以及由此带来的收视率和广告收入等商业利益,明显危害了浙广集团合法权益,已彻底具备了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特征及一般构成要件。虽然浙广集团受侵犯的权益,不能归入著作权法所罗列的任一权项下,但给予其维护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意图。

 

  根据上述考虑因素,为充沛有用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以为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规制该案被诉侵权的互联网同步转播著作行为。涉案APP未经权力人答应同步转播涉案节目,侵犯了浙广集团涉案著作的著作权。考虑涉案著作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为补偿权力人经济损失,惩戒侵权行为,法院酌情确定补偿数额及合理支出共计为200万元。

 

  积极探索维护模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融媒体年代下,传达途径及方法愈加多样,媒体也改变以往的单纯内容提供商的人物,不断扩大途径增强增值服务,但由此也带来了三网(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交融环境下传达形态著作权维护的新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尚无规制以网络同步转播方法实施盗播行为的清晰规定,对“播送权”操控别人转播行为的规模仅限于以无线或有线方法转播播送的著作。对于互联网同步转播适用何种权力维护,学术界也存在争议,有学者以为互联网同步转播行为应该用著作权法中的“播送权”来规制,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该案判定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

 

  沙丽表示,该案原告最初恳求的是“播送权”维护,但法院以为,虽然原告作为涉案影视著作《奔跑吧》的制作者享有该著作的“播送权”,但依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播送权”操控别人转播行为的规模仅限于以无线或有线方法转播播送的著作的。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对“播送权”的规定直接来源于伯尔尼条约第十一条“播送和相关权力”的规定,依据伯尔尼条约及其攻略的立法本意,“播送权”所操控的“有线转播”仅指经过传统有线电视的转播,并不包括互联网方法的转播。因而,原告恳求“播送权”维护在我国著作权法上并无具体清楚的法条依据。

 

  归纳考量著作权维护的国际、国内的立法精力与立法趋势,为有用遏止网络盗播行为,充沛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以为,该案可依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认定涉诉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著作应当享有的著作权人其他权力。

  沙丽指出,新媒体年代下,播送电视节目越来越普遍地选用信息网络传达的方法进行播送。随之而来的是网上盗播抢手影视剧著作、综艺电视节目、播送电视专栏节目、体育赛事现场信号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在节目首播之初即被盗播者同步经过网络大规模地予以转播,该案便是其间一个典型案例。“该案判定是对网络盗播者的警示,不合法转播盈利虽诱人,但不合法的盈利吃不得,网络盗播行为是要付出沉重法令价值的,一起也是为我国播送电视事业的开展创造一个可预期有保障的法治环境。”

  那么,APP在同步转播别人节目时,应该如何避免侵权风险?沙丽表示,视频APP在同步转播别人节意图,依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据播送电视节意图不同性质取得相关权力人的授权答应。一般来说,转播别人著作节目信号的应取得著作权人赞同;转播录音录像制品节目信号的应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赞同,转播现场节目信号的应取得相关播送组织者的赞同,不然就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本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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