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小丽支持,今天成交1000元!”“感谢老公转来的生日红包520元!”很多人会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这样的微信转账截图,殊不知,这些截图有可能是假的,是通过特定软件制作而成。不仅如此,此类软件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在该案中,南山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诉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及涉案9款应用软件中提供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侵犯了其对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等系列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75万元。目前,该系列案件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对于应用软件设计元素作品认定的难点问题以及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新型问题提供了解决范式。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翟业虎看来,如今微信与人们生活日益密切,其不再是一款简单的聊天工具,已逐渐成为商务沟通和谈判的重要工具,而此类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有可能成为网络“黑灰”产业用来诈骗的工具,亟待进行规范。
引发版权官司
在该案中,某网络公司开发运营了“微信对话生成器”“微信截图”等9款手机应用软件,并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提供具备上述相同功能的网页版截图制作工具。用户使用这些软件和工具,可任意生成与微信应用界面完全相同的红包、转账、钱包、对话、朋友资料等截图,而该公司则向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腾讯认为,这些手机应用软件和网页版截图制作工具所生成截图的界面设计、图标、表情等内容,均与微信应用中在先创作和使用的相关元素、作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极易误导用户,涉嫌侵犯了腾讯就这些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据此,腾讯分多起案件将该公司起诉至南山法院。
庭审中,某网络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软件是图片编辑软件,原告的微信软件是即时通讯工具,两者业务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竞争关系。同时,被诉侵权软件是一种多元化的图片制作工具,公众使用该工具修改及编辑涵盖原告元素的图片,不能据此认定某网络公司构成侵权。此外,市场上的同类软件较多,某网络公司经营规模小,即便构成侵权,也获利较少,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等。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某网络公司侵犯了腾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暗藏法律风险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某网络公司是否侵犯了腾讯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对此,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图案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某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本身构成软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在业界没有争议,但与微信相关的一些图案,比如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等图案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之前业界关注的较少。”翟业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观点认为这些图案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行业内可以随意使用这些图案,殊不知,这些图案只要能达到独创性要求,就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擅自使用这些图案,就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此外,南山法院还认为,某网络公司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了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了虚假截图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同时,某网络公司利用腾讯已经拥有的广大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通过提供损害腾讯、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截图生成工具而获利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涉及微信这一流行即时通讯工具,可能影响到每一位微信用户,因此,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相关判决应当引起足够关注。此类软件除暗藏著作权侵权隐患,其暗藏的其他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翟业虎表示,微信用户基于自己使用微信各项功能和功能页面截屏的经验,极大可能相信编辑生产的微信截图是真实的,进而被误导或是被欺骗。对于腾讯来说,真实、诚信的微信生态系统是其核心价值,而此类软件会直接冲击微信以熟人、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降低用户对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破坏微信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同时,对于用户来说,他们可能因为错误相信截图的真实性,进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更不容忽视的是,此类软件很有可能被“黑灰”产业链上的人员用来进行诈骗。“因此,法院禁止此类软件,可以说为网络‘黑灰’产业链治理提供了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翟业虎表示。(本报记者 姜旭)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