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陈出新的手机屏幕是手机迭代升级的关键环节,而手机屏幕的生产更是离不开手机盖板加工用数控设备(CNC)。近日,一起索赔额高达500万元、涉及智能手机盖板加工用CNC设备的专利侵权诉讼迎来一审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就哈里斯股份有限公司(Hallys Corporation,下称哈里斯公司)起诉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宇精雕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大宇精雕公司存在侵权行为,需赔偿哈里斯公司经济损失等80万元,并销毁专利侵权产品和制造该产品的专用设备与模具。据了解,被告已提起上诉。
发明专利引发纠纷
哈里斯公司和大宇精雕公司都属于手机玻璃加工行业,该行业作为手机配件的上游产业,伴随着折叠屏等的兴起,其产业红利不断凸显。
“哈里斯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集研发自动化设备以及RFIDA设备的日本企业,其中高速贴片技术、原材料搬运技术、控制技术、粘合技术以及裁剪加工技术等较有代表性。”哈里斯公司代理人、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姝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
大宇精雕公司于2010年成立于深圳,其官网显示:“大宇精雕是一家专业从事自动化、智能化专用设备及机器人制造、研发、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深圳市高端装备制造重点企业。”不过,更受关注的是,大宇精雕还是全球首批和美国苹果公司合作加工盖板玻璃的精雕机厂商之一。
2012年3月,哈里斯公司就名为“薄板状物加工装置及薄板状构件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提交专利申请,并于2017年4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410267474.2)。根据专利说明书,该专利技术旨在更好地适应“例如便携式电话等便携式终端中,便携式终端的一面整体或一面的大部分构成显示画面的情况增加”的发展,以此“提供一种能够抑制装置整体的高成本且比较容易维护的薄板状物加工装置即薄板装构件的制造方法”。
在该专利授权后的第4个月,哈里斯公司以涉嫌侵犯该专利权为由,针对一家韩国企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值得关注的是,在上述案件诉讼期间,涉案韩国企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等为由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4,引用专利权利要求1、4时的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在专利权利要求2、3、5至12以及引用权利要求2、3、5至12时的专利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2018年7月,哈里斯公司发现,在深圳市某场所内标有大宇精雕某型号的盖板玻璃加工设备,在调查确认这些设备为大宇精雕公司制造、销售之后,通过对比,哈里斯公司认为这批设备涉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随后,哈里斯公司以要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11为由,将大宇精雕公司起诉至深圳中院,请求判令大宇精雕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同时需要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制造产品的相关模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等500万元。
对此,大宇精雕公司则表示,哈里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哈里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
庭审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11在原告要求进行技术特征分解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分解为10个技术特征,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的技术特征被分解为11个技术特征。为了进行侵权技术对比,法院在庭审中对原告取证、经由案外人录像拍摄并刻录的光盘进行了播放。法院认为,视频所反映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相对于原告要求保护的专利技术而言比较完整,可以进行技术比对。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0、11的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认定大宇精雕公司侵犯了哈里斯公司的专利权。
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深圳中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哈里斯公司的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被宣告无效、其要求保护的是从属权利要求10、11,原告专利产品的大致销售价格、原告专利技术在其机器设备价值中的大致贡献、被告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规模、后果等因素后,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万元。
一审判决后,大宇精雕公司代理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星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区别且涉案专利技术创新程度并不高,目前,大宇精雕公司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孰是孰非有待法院二审判决。
陈姝则表示认可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并认为,法院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比较客观,在事实认定上也很清楚。对于大宇精雕公司的上诉,哈里斯公司将积极应对。(记者 张彬彬)本文转自:人民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