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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我国著作权法带来哪些影响

新闻来源:人民网知识产权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5-08 21:35:10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我国著作权法带来哪些影响

4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京举行,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著作权法修订作业进入到“倒计时”阶段。那么,4月28日收效的《视听扮演北京公约》(下称 《北京公约》)会给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带来哪些影响? “《北京公约》规则的专有权力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正并无实质影响。”王迁介绍,《北京公约》规则扮演者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扮演享有五项经济权力:仿制权、发行权、租借权、供给权 (即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达权)及播送和向大众传达的权力;对其未录制的(现场)扮演享有两项经济权力:现场直播权和首次录制权。在以上各项专有权力中,除“租借权”与“播送和 向大众传达权”之外,对其他专有权力我国著作权法均已规则,且契合公约的要求。这样,在扮演者的专有权力方面,《北京公约》可能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正产生的影响,就只剩下了公约已作规 定,而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则的“租借权”与“播送和向大众传达的权力”。 不要求我国规则“租借权” 《北京公约》第九条第(1)款规则:“扮演者应享有授权按缔约各方国内法中的规则将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扮演的原件和仿制品向大众进行商业性租借的专有权……”因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 赋予扮演者“租借权”,似乎与公约的要求不符。 “这一结论并不正确。”王迁表明,《北京公约》第九条第(2)款规则:“除非商业性租借已导致此种录制品的广泛仿制,然后严峻损害扮演者的专有仿制权,不然缔约方被免除第(1)款规则的 责任。”在我国,电影DVD等视听录制品的商业租借商场几乎绝迹,所以,在我国并不存在“商业性租借已导致此种录制品的广泛仿制,然后严峻损害扮演者的专有仿制权”的情形。依据《北京条 约》第九条第(2)款,我国没有责任规则针对视听录制品的“租借权”。因而,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添加对扮演者“租借权”的规则,是我国主动挑选较高保护水平的结果。 声明保存“播送和向大众传达的权力”及相关获酬权 《北京公约》第十一条规则了“播送和向大众传达的权力”,但其向缔约方供给了多种挑选。王迁介绍,首先,缔约方可以规则扮演者“享有授权播送和向大众传达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扮演的专 有权”(下简称“播送权”)。其次,缔约方可以声明不规则“播送权”这一专有权力,而是规则一项“关于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扮演直接或间接地用于播送或向大众传达取得合理酬劳的权 利”(下简称“播送获酬权”)。再次,缔约方可以在规则上述“播送权”或“播送获酬权”时,声明对其适用条件或规模加以限制,如仅适用于商业性播送。缔约方还可以声明完全不规则“播送 权”或“播送获酬权”。 我国在修正著作权法时,应当作出何种挑选呢?王迁指出,赋予扮演者播送权这一专有权力,使其可以操控这种传达行为并与电视台等传达者洽谈答应费是较为公平的规则,然而再公平合理的规 定,其效果也取决于现实条件。欧共体早在1992年经过的《租借权、出借权及知识产权领域特定相关权指令》(下称《邻接权指令》)中,就赋予了扮演者对“视听录制品”的“播送权”。而这是 因为其成员国早已建立了完善的扮演者团体办理机制,然后使电视台可以较为便捷地与团体办理安排洽谈答应条件并支付答应费。而我国目前尚无扮演者团体办理安排,即便现在立刻建立,其走向 老练和具有广泛代表性也需求适当长的时刻。因而,挑选承当规则“播送权”的公约责任,意味着电视台在播映视频节目之前,只要其间的扮演者来自其他缔约方或在其他缔约方有惯常居所,就必 须取得这些扮演者的答应并支付答应费,不然就构成侵权。在缺乏团体办理安排与电视台洽谈付酬标准的情况下,电视台理论上只能与每名扮演者单独洽谈答应条件和答应费。明显,这将给电视台 的运营带来沉重的担负和巨大的法律危险。因而,现在就挑选承当规则“播送权”的公约责任,可能与我国国情不符。 那么,我国是否应当挑选承当规则“播送获酬权”的公约责任呢?王迁认为,对此需求考虑我国对《国际知识产权安排扮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PPT)和《北京公约》相似规则的态度一致性。《世 界知识产权安排扮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第十五条规则了“因播送和向大众传达取得酬劳的权力”,内容与《北京公约》第十一条规则的“播送获酬权”相似。而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议加入 《国际知识产权安排扮演和录音制品公约》时,对其第十五条声明保存。根据这一态度,我国在加入《北京公约》时声明不规则“播送权”和“播送获酬权”。因而,公约规则的“播送和向大众传 播的权力”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正并无影响。(记者 窦新颖)本文转自:人民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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