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社科大新苗学术沙龙第1期,暨社科大互联网法治论坛第29期“当游戏遇上直播,著作权法如何应对?”举行。该活动于bilibili平台直播,累计在线观看逾3000人次。
此次学术沙龙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主持,围绕游戏直播构成“合理使用”的类型化讨论、游戏画面的独创性、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的法经济学分析等进行了专题报告,与会专家进行了讨论和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认为:第一,对于“合理使用”问题,他赞同美国法体系下的“四要素”判断法,并进一步说明了在四要素中应重点关注使用目的和对潜在市场的影响这两个因素。第二,关于游戏画面的定性,不同游戏画面的独创性体现方式不同,贡献主体也不同,需要区别对待。有些游戏可能玩家贡献很多,所以应该是玩家和游戏厂商共同完成的演绎作品。在此基础上,崔国斌还对不同情形下游戏画面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阐述。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研究员认为:第一,版权法天然就是一个走钢丝的平衡,这是用经济学的观点分析版权法的一个基本的出发点。第二,在今天说“传播即信息”,传播可能比版权更重要,这个是用经济学分析时非常重要的一点,要认识到传播的价值和力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创新和激励是两个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单纯的创新不需要有额外的激励。第三,关于游戏直播的合理使用问题,谷歌缩略图的案件特别值得学习。法官认为被告把图片开辟了一种新的用途,转换性使用的目的比转换性使用的作品重要。游戏直播应当以合理使用为原则,侵权为例外。
此外,李勇坚还从社会福利、交易成本、公共产品理论方法分析了直播权利的分配以及通过可预见理论、主要市场理论等角度分析了游戏直播市场和游戏市场之间的关系,认为如果游戏直播者和游戏厂商之间谈判,实际上会丧失非常多潜在的社会交易机会,双方很多有利的交易并不一定能达成。以及基于近年来发展很快的生产消费者理论,游戏直播者作为生产消费者应该参与游戏直播利益的分配。
字节跳动诉讼与维权高级总监宋纯峰认为:第一,从产业和生态的角度来看,在游戏生态里,游戏直播和游戏是相辅相成、共生发展的关系。游戏直播和视频的发展,对于延长玩家的游戏时间,增加游戏的消费,有非常直接的促进作用。第二,当前,游戏直播市场正在成为一个独立于游戏市场的新型市场。在用户创作的竞技类游戏直播当中,游戏直播创作者的贡献程度显著高于所直播的游戏,并占据了主导作用。同时,游戏直播对于降低交易成本,建立合理的市场机制或者保持游戏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第三,在法律层面,除了应当尊重版权人的选择之外,也要更多地考虑著作权保护的边界,考虑在保护版权的同时如何促进技术创新和新产业的发展。如果游戏开发商控制整个上中下游所有的游戏产业环节,对于直播平台、主播这些产业从业者来说,可能并不合理。关于游戏厂商和玩家的权利分配,可以看到很多格式合同条款的痕迹,是否存在游戏开发商滥用合同优势地位情形,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第四,游戏直播更侧重于展示玩家的游戏技巧甚至是与其他用户的社交交流需求,有明显的转换性。游戏和游戏直播两个市场互相并不具有替代性。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孙磊律师从游戏产业研发、运营的角度介绍了游戏的不同类型,并指出不存在一种游戏只有一种分类,现在大量的游戏已经很难单纯说是某一种类型的游戏。还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具体分析了直播对游戏的促进作用,介绍了电竞相关团体标准、国外典型案例的情况。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烨认为:第一,在进行经济学分析时,应从平台向上下游延伸的角度去考虑真实互联网市场中的具体情况以及对竞争秩序的影响。第二,在考虑游戏和游戏直播的问题时,还应引入历史发展的视角。从历史发展的事实中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严格拘泥于著作权文字的本身或著作权既有框架本身,中国的互联网根本发展不起来。美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并不是因为有了转换性理论才有了谷歌缩略图案,而是有技术的发展,才延伸出法律中的转换性、合理使用的理论。所以我们要相信技术和科技的力量,以此来完善滞后性的法律。中国和美国之所以有最好的互联网和互联网公司,恰恰是对互联网更多的宽容而导致了互联网的繁荣。第三,公平是法律产权制度的基础,也是竞争法防止著作权或者某一个产权过度扩张的基础。适用到游戏直播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来,从神经心理学的角度看,之所以有今天的讨论,正是因为大家对主播或者游戏玩家没有充分的享受到他自己创造出来的相应权利的对价的一种不公平感。如果法律不能满足这种不公平感的产生,它会导致大家不公平感越来越强烈,对于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丧失。(窦新颖)本文来源:人民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