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3万元至90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席某某违法所得465728万元,予以追没收,上缴国库。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禁止被告人王某甲、姚某某、王某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席某某在渑池县果园乡某村租一民房,准备生产假性保健品。其从网上购买假冒性保健品包装及原材料,联系药品卖家,后雇佣杨某某(另案处理)进行胶囊填充、雇佣王某、崔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等人对半成品药品进行包装,指示姚某某介绍工人帮助运送原材料,雇佣王某甲用车到渑池县某某等三家物流公司进行发货;后经渑池县公安局对席某某在渑池县发货的三家物流公司进行调查,2018年11月份以来,在河南省某甲物流有限公司涉案金额150535元、在河南某乙物流有限公司涉案金额291270元、在河南某丙物流有限公司涉案金额93920元,共计535728元,其中被告人席某某销售金银花等货款共计约7万元,涉案生产、销售假冒性保健品涉案价值共计465728元。2019年1月12日,渑池县公安局联合渑池县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渑池县食品药品管理局将席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性保健品的窝点捣毁,当场查获疑似西地那非25公斤、玉米淀粉三袋、假冒性保健品“硬十天”“延时玛卡”“第八代蚁力神”等34类(包含成品和未包装的半成品药片、胶囊);2019年1月21日,经郑州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渑池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的假冒性保健品“硬十天”“延时玛卡”“第八代蚁力神”等34类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份。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月12日被抓获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被告人席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席某某、王某甲、姚某某、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文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和假冒工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