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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路径

新闻来源:人民网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7-16 10:37:15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路径

编者按

合理运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约束,如何划定侵权与合理运用的鸿沟,业界存有争议。本文以恰当引证景象为例,探讨著作权合理运用的司法确定途径,总结出根据“三步查验法”的确定方法、根据两步法的确定方法等4种确定合理运用的途径,并提出两点建议,希望对问题的探讨有所启发。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针对原告的侵权主张,被告经常会辩称被控行为归于合理运用。合理运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约束,其立法意图在于平衡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与鼓励、促进著作的创作和传达的关系。如何划定侵权与合理运用的鸿沟,将直接影响当事各方及社会大众的权益。此刻,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确定合理运用的途径,值得探求。笔者以触及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恰当引证”景象的几个事例为根底,概括总结确定合理运用的4种途径。

根据三步法的确定方法

根据“三步查验法”的确定方法以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作为法律根据,顺次检查被控行为是否归于著作权法罗列的特定景象、是否会影响著作的正常运用、是否不合理地危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判定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合理运用行为。

立法编制上,我国关于合理运用的准则框架与《维护文学艺术著作伯尔尼条约》规则的“三步查验法”根本对应。其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罗列的12项特定景象对应“三步查验法”的第一步“某些特殊情况”;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的“不得影响该著作的正常运用”和“不得不合理地危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与“三步查验法”的第二步和第三步彻底相同,归于合理运用的构成要件。

在“优酷网络技能(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信息网络传达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定书中展示了这种确定方法的规范方法,顺次对被控行为是否归于恰当引证的景象、是否会影响涉案著作的正常运用、是否会不合理地危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检查。

法院以为,被告供给涉案图片集的意图并非介绍或谈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首要画面内容的需求,不归于恰当引证的景象;被告供给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代替效果,影响了著作的正常运用;对原著作市场价值形成实质性影响,危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确定合理运用抗辩不成立。在该案二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保持了原判。

根据两步法的确定方法

根据两步法的确定方法以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作为判别根据,要点检查被控行为是否会影响著作的正常运用,以及是否不合理地危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拘泥被控行为是否归于著作权法规则的特定景象。

认可确定方法的理由在于,跟着时代的开展、技能的开展,大众对著作的利用方法越来越灵活多样,除了著作权法规则的特定景象以外的其他行为也或许构成合理运用景象。此刻,应归纳考虑合理运用准则的建立意图、是否会影响著作权人对著作的正常利用,是否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形成不合理的危害,通过从严掌握确定规范来处理问题,而非仅以不归于著作权法规则的特定景象为由,不予考虑。

在“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明有限公司诉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信息网络传达权纠纷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为,由于互联网新兴技能的开展,著作权法规则的12种景象无法彻底处理实际需求。在遵循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的合理运用要件的根底上,适用合理运用准则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归于合理运用,合乎著作权法立法本意与合理运用准则设计初衷。因而,运用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未影响该著作的正常运用,也未不合理危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这种运用可以构成合理运用。

该案中,网络用户运用涉案截图是为了在介绍谈论涉案影视著作时,愈加形象直观地抒情和沟通对影视著作的预期与观感,这种运用方法有利于扩大涉案影视著作的宣扬影响,契合著作权人利益需求;而且,涉案截图数量有限,客观上未对涉案影视著作起到代替效果,不足以对其市场价值形成实质性影响。因而,被控行为归于对涉案影视著作的合理运用。该案一审判定已生效。

根据四要素的确定方法

根据四要素的确定方法没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层面的根据,首要参考司法方针罗列的4个要素,即著作运用行为的性质和意图、被运用著作的性质、被运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运用对著作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归纳判别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合理运用。

之所以出现这种确定方法,首要是因为著作权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的合理运用构成要件的内在外延含糊,在个案审理中不易论说,而司法方针所罗列的4个要素相对明晰,便于应用。换言之,这种方法是现在立法系统下,司法机关应对实际情况的一种变通性做法。

在“人民出版社等与汪黄任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为,承认被控行为是否归于“恰当引证”,需求考虑该种引证的意图、被引证著作的性质、被引证著作的数量及占作者全体著作的实质程度、引证行为对被引证著作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等要素。

法院清晰指出,引证59首全诗的方法,超出了介绍、谈论诗人及其创作特点的必要,将对汪国真诗作产生代替效果。同时,诗歌著作自身具有短小精炼的方法特点,不能仅从诗作占附录字数份额来判别引证是否合理。据此确定引证涉案汪国真诗作缺乏必要性和恰当性,不归于合理运用。

根据转化性运用的确定方法

依现有规则系统无法妥善处理实际问题时,会促使法官查找类似问题的域外处理途径,并尝试以吸收转化的域外法规则来处理实际问题。根据转化性运用的确定方法即归于这种景象。我国法院在判定中引进转化性运用这一域外术语时,没有清晰阐明转化性运用在我国现在的合理运用系统中的法律根据,也没有对转化性运用的定义、构成要件作清晰界定。

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浙江新影时代文明传达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上海影院办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葫芦娃”“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美术著作的著作权。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由浙江新影时代文明传达有限公司(下称新影时代公司)投资制作,于2014年2月21日正式上映。为配合电影上映宣扬,新影时代公司制作了被控侵权海报,供给给华谊兄弟上海影院办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运用了该海报。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新影时代公司为了阐明某一问题,即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适度引证涉案著作,被控侵权海报的运用也未对涉案著作的正常运用形成影响,确定新影时代公司在电影海报中对涉案著作的运用归于合理运用。一审法院据此判定驳回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诉讼请求。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不服上述一审判定,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为,涉案电影海报运用有代表性的少儿动画形象“葫芦娃”“黑猫警长”及其他具有当年时代特征的元素,不是单纯展示“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著作的艺术美感,其价值和功用已产生转化,且转化性程度较高,归于转化性运用,而且不影响涉案著作的正常运用,也没有不合理地危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故构成合理运用。

结合上述法院确定合理运用的详细实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建议在合理运用条款中增加“其他景象”,作为现在罗列的12种特定景象的兜底条款。从“两步法”的确定方法来看,法院以为,尽管新出现的一些景象没有被包含在现在著作权法明文罗列的“特定景象”中,但考虑到著作权人与大众利益的平衡,仍应予以救助。此刻,如以“其他景象”作为“特定景象”的兜底,即可将“两步法”并入“三步法”的轨道。

其次,建议对合理运用的构成要件“是否影响著作的正常运用”“是否不合理地危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在外延进行界定。从“四要素”的确定方法来看,考量要素清楚明晰、便于应用是其首要优势。清晰定义前述笼统的合理运用的构成要件,从而以相关考量要素作为细化弥补,系统上更有助于确定合理运用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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