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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撞脸“凤凰”,一审判赔500万元

新闻来源: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8-21 22:35:44
商标撞脸“凤凰”,一审判赔500万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一审审结了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凤凰佳艺公司)与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下称凤凰卫视公司)、北京天盈神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盈神州公司)之间的“凤凰”系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海淀法院经审理确定,凤凰佳艺公司在运营活动、网站宣扬中运用的“凤凰”和相应图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定凤凰佳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补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明,该案是典型的媒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子,该判定关于影视相关职业开展具有学习含义,有助于提示相关企业合理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活跃维权以及防备自身侵权。

  运用图标引发胶葛

  凤凰卫视公司与天盈神州公司诉称,凤凰卫视公司依法享有“凤凰卫视”“鳳凰衛視”“鳳凰網”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许可天盈神州公司运用。凤凰卫视公司运营的凤凰卫视自1996年启播,是华语媒体中最有影响力的电视媒体之一。天盈神州公司运营的凤凰网前身是1998年兴办的凤凰卫视官方网站,是一个以互联网资讯门户为中心,包含宽频、手机、无线互联网服务的全新媒体企业。通过20余年的开展,凤凰卫视公司注册的“凤凰卫视”“鳳凰衛視”“鳳凰網”等商标现已成为众所周知的品牌,在一般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凤凰卫视公司与天盈神州公司认为,凤凰佳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举办的会议、公司招牌、人员名片等处运用“凤凰”等标识,从事新闻通讯、新闻报道、新闻记者服务、节目制作等服务,导致相关大众对相关服务的来历发生混杂,侵略了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运用权。同时,凤凰佳艺公司擅自运用包含“凤凰”字样的“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进行虚伪宣扬,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两原告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本报联络原告方代理人,截至记者发稿时,未获得回复。

  凤凰佳艺公司辩称,凤凰佳艺公司具有独立的名称、运营规模和对外标识,与两原告运营的品牌、商标不具有关联性,两原告认为凤凰佳艺公司侵略其商标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建议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凤凰佳艺公司自成立以来尚未实际运营,两原告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诉求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

  本报就该案联络被告代理人,对方拒绝了记者采访。

  一审确定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标识“凤凰”与原告注册商标中明显识别部分“凤凰”的字形、读音及含义完全相同,现已构成高度近似商标;从图形的构图要素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进行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运用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凤凰佳艺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服务归于类似服务,系在类似服务上运用近似标识的行为。从相关大众的认知角度来看,因为涉案商标经两原告的大量运用现已与其形成了安稳对应关系,被告的运营外观以及对被控侵权标识在媒体服务上的运用方式极易导致相关大众混杂误认,且凤凰佳艺公司在对外宣扬中也活跃将“凤凰通讯社”与“凤凰卫视”“凤凰网”相联络,系主动寻求相关大众将两者混杂误认的成果,该行为构成侵略商标权。

  凤凰卫视公司是自1996年成立以来一向运用的企业名称,其中的中心字号“凤凰”通过原告多年的运用及宣扬,现已在传媒领域发生了很强的明显性,在传媒职业中现已与原告之间建立起安稳的、唯一对应的关系。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同属传媒职业,凤凰佳艺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运用原告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凤凰”字号,在其运营网站上运用“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以及实际并不存在的“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与原告“凤凰”中心字号高度类似。凤凰佳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屡次在公开场合声明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诞生之后又一个与之并行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闻媒体组织及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之后诞生的集网络、影视、杂志等于一身的立体综合体,被告法定代表人还对外宣称被告与原告“是一同的,是凤凰集团旗下”,现已构成虚伪宣扬。

  凤凰佳艺公司的以上行为显然是为了凭借地理印象,使相关大众对原告与被告公司的运营服务及其关联性发生混杂或误认,意欲运用原告知名度及这种联想达到误导相关大众的效果,以不合法抢夺原告商场利益,该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时间长、规模广、侵权情节恶劣以及原告涉案商标及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等因素,法院综合断定凤凰佳艺公司补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上述判定。现在,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合理布局活跃维权

  有业内人士表明,该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在运营活动中运用“凤凰”文字以及图形标识等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以及被告在运营活动中运用包含“凤凰”字样在内的企业名称并宣称与原告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是典型的媒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子,该判定关于相关职业开展具有学习含义。

  “该案提醒了近年来一种比较典型的以打擦边球的方式针对知名企业进行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就是将别人的商标或字号注册成自己的企业名称,在实际运用中突出运用该字号,并虚拟或暗示与别人具有某种联络,然后误导消费者,达到傍名牌的目的。”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我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明,此种侵权行为具有必定的迷惑性,侵权人的辩解往往是其企业名称是通过当地商场监管部门批准挂号的,具有合法性,企图逃脱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指控。

  那么关于相关企业而言,应当怎么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保证自身合法权益、防止侵权风险?

  张宏表明,因为企业名称的挂号实施属地办理准则,地方商场监管部门一般不会审查该字号是否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与别人在其他行政区域挂号成立的企业字号相同。因而,关于注册商标权利人而言,一方面要加强商场监控,一旦发现有商场主体在企业名称中运用了其商标或字号,应及时采取维权行动。另一方面大力推动品牌建设,假如商标曾经被确定为我国驰名商标,则商场监管部门在审核别人的企业名称时可能会进行审查并制止别人挂号,然后加强维护力度。关于进行企业名称挂号的企业而言,尽量在挂号前查询该商号是否现已被别人注册为商标,以防止发生权利冲突。通常来说,企业应该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然后实现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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