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大版权维护力度,提高版权行政法律效能,完善版权行政法律作业机制,减轻权力人维权担负,营建杰出营商环境,国家版权局就《关于版权行政法律作业中依据检查和确定问题的告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告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
《告诉》分为权力证明、侵权依据、侵权确定三方面共12条内容。
在关于权力证明中,《告诉》指出,投诉人向著作权行政法律部分投诉时,著作权行政法律部分应当要求投诉人供给其主张的著作权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依据。投诉人能够提交下列资料之一,作为著作权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归属的开始依据:著作底稿、原件;合法出书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力的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安排、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分指定的著作权认证组织出具的版权认证文书;能够据以推定权力归属的其他开始证明文件。此外,著作权行政法律部分应当查明投诉人提出权力主张的著作(表演、录音制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维护且尚在维护期内。
在关于侵权依据中,《告诉》明确,投诉人向著作权行政法律部分投诉时,著作权行政法律部分应当要求投诉人供给被投诉人侵犯其著作权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依据。投诉人能够提交下列资料之一,作为其提出权力主张的著作(表演、录音制品)被侵权的依据:侵权著作(表演、录音制品)和购买记载;涉及侵权行为的账目、合同和加工、制造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照片或网页截图;证明出书者、复制发行者假造、涂抹授权答应文件或许超出授权答应规模的依据;其他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依据。其中,投诉人供给电子数据作为依据的,著作权行政法律部分应当对电子依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检查,归纳判别其证明力。
在关于侵权的确定中,《告诉》列出侵权确定的四种情形。即,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权力证明文件、书面声明以及侵权依据等相关依据资料,被投诉人不能提交相应依据,又无相反依据的,著作权行政法律部分能够确定被投诉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出书者、制造者不能证明其出书、制造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历的,著作权行政法律部分能够确定其构成侵权;被投诉人主张其已经过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权力人答应的,应当提交其取得答应的依据,著作权行政法律部分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被投诉人不能提交相应依据,又无相反依据的,著作权行政法律部分能够确定其构成侵权;著作权行政法律部分在法律过程中,对于需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许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别并供给判定意见的事项,能够托付判定组织进行判定。著作权行政法律部分能够直接确定被投诉人构成侵权的,无需托付判定组织进行判定。(记者 张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