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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新闻来源:人民网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11-17 16:53:14
著作权法修改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历时十年终完成。2020年11月11日,是广大著作权人和产业界期待已久的日子,这一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比现行著作权法多出6条,明显少于国家版权局2012年12月呈送国务院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90条。

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年来,对规范、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加强版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带来很多新问题、新挑战,经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改的现行法依然相对滞后,时代呼唤我们必须对现行法做出调整和完善。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将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样的规定更趋合理,有很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可以将现行法无法囊括的作品类型、未来出现新作品类型,都纳入调整的范畴。

  社会各界对著作权侵权赔偿低、法定赔偿额30年不变和填平原则长期诟病。这次修法不但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与专利法一样,还规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为500元;同时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赔偿额1倍至5倍的赔偿。这样的设计,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必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权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将进一步增强;很多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事人会寻求调解、和解、仲裁等比较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会化解大量社会矛盾,分解有限的司法机关的压力;与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步调一致,形成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的统一打击态势。

  此次修改规定了“视听作品”的作品类型,在保留电影、电视剧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同时保障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署名权和通过合同约定享有获酬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除影视剧外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这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回应了社会关切。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我国加入的《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同时限定了免费表演为合理使用的条件,即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广大权利人和相关行业担心的广电组织的禁止权,明确增加了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禁止权时,不得影响、限制或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定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的法定职能,推动广大会员作品合法有序使用和传播,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集体管理组织在内部建设方面,在服务国家、社会、公众、会员的能力和水平方面还与国家的实际需求和国际标准有很大差距,社会公众有很多新期待。为此,现在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法人,除了直接参与诉讼、仲裁外,还可以参与调解。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就使用费标准产生争议时,既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向社会定期公布使用费收转、管理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对其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样的设计,有利于提高集体管理组织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提升其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利于社会监督,推动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不断满足社会、会员、使用者的需求,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从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至今已经整整十年,著作权法作为法律关系最为复杂、调整主体众多、社会牵扯面最广的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其修改备受社会关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修法速度加快,中国人大网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多次召开座谈会、评估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汇集形成诸多共识。可以说,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不仅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改善营商环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全面依法治国等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形势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还是与国际接轨、落实今年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必然步骤。

  此次修法是在党和国家机构重大改革,全球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等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完成的,一些新设计、新安排、新考量,需要媒体的广泛宣传,全社会的贯彻执行,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认真履职,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市场秩序,权利人更要学会用法。同时,为与著作权法修改相适应,期待下一步国务院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配套的行政法规进行修订。(作者系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张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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