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么子烤肉”与“么之烤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在释法说理、组织调解后,么之烤肉店撤回上诉。
么子餐饮公司成立于2016年,2017年取得“么子烤肉”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领域包括餐厅、饭店和餐馆等。经过发展,“么子烤肉”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餐饮品牌。岳阳某烤肉店于2017年初加盟么子烤肉品牌,经营半年后主动停止向么子餐饮公司采购原材料,合作一年届满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招牌、餐具、菜单、服饰等产品标识改为相似度极高的“么之烤肉”的商标标识,并在店内使用了与“么子烤肉”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得知这一情况,么子餐饮公司将么之烤肉店诉至法院。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么子烤肉”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么之烤肉店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相同。么之烤肉店在其加盟期限届满后,仍在其经营场所外部及内部装饰、服务号牌、餐具等显著位置,使用与“么子烤肉”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在门店墙壁上写有“么子烤肉”文字标识,造成消费者认识混淆。
岳阳楼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么子烤肉”被侵害的注册商标知名度、么之烤肉店的经营规模大小与使用商标时长,参考“么子烤肉”加盟费标准,一审判决:么之烤肉店立即停止侵害“么子烤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
岳阳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合议庭通过认真细致地释法说理,“么之烤肉”经营者认识到一审判赔金额的合理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