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1日,记者从德阳市中级法院获悉,近日,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石某某、牛某某等7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系列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经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0万余元;被告人石某某涛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48万余元;被告人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8万余元,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5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彭某某、戴某某在明知石某某所售“长城、昆仑、美孚、壳牌”等系列的润滑油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陆续从石某某处分别购买合计金额为6万余元至61万余元不等的上述侵权产品在各自的经营店铺进行加价销售,并分别获利8千余元至3万余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