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上午,涉案金额高达3.3亿元的“乐拼”仿冒“乐高”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法院驳回李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本案由上海高院院长刘晓云、知产庭庭长刘军华、刑庭副庭长罗开卷组成合议庭审理,刘晓云担任审判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张本才、检察四部主任胡春健、检察员陆川出庭履行职务。
仿冒“乐高”被起诉
2011年6月,李某创办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玩具研发、生产及销售。2015年,他“瞄”上了知名玩具品牌“乐高”。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李某伙同闫某等8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冠以“乐拼”品牌进行销售。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李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于组装模具的零配件、“乐拼”玩具各类包装盒、说明书、销售出货单、相关电脑、手机,以及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产品等。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多款玩具与乐高玩具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乐拼”的《NINJAGThunderSwordsman》图册,也与乐高公司相同,构成复制关系。《会计鉴定意见书》显示,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424万余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亿余元。2019年4月23日在相关仓库扣押待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60万余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3050万余元。
今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宣判后,李某、闫某、张某、王某、杜某、吕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严惩著作权犯罪
上海高院认为,本案中,被侵权的拼装立体模型共计663款,这些立体模型所承载的表达,均系乐高公司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故拼装完成的立体玩具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原判结合《会计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证据,认定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3亿余元正确,应予确认。
本案中,复刻乐高玩具由主犯李某决定,各从犯分工负责实施。从生产销售环节看,仿冒乐高玩具的乐拼玩具以已注销的利豪玩具厂名义生产经营。从银行账户明细看,收支均通过案外人个人账户进出,违法所得并未归属相关单位,被告人领取的工资都是现金发放,故本案属于团伙作案。考虑到本案不仅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还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厉惩处。一审法院原判并无不当。(记者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