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联合挂牌督办的曹某侵犯著作权案,近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机动车二辆及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
2020年10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治安支队会同漷县派出所在通州区永乐店镇某公司库房内将涉嫌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嫌疑人曹某、杨某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城南旧事》《昆虫记》《长征》等出版物共计103种167156册,码洋429余万元。经鉴定,93种165156册系非法出版物,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图书158556册。
经查,2017年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曹某化名“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先后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通州区永乐店镇销售其购买或委托他人非法印制的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其中被告人曹某委托他人非法印制盗版图书的费用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