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法院对该县首例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判决,被告人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
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石某在郑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印制的某品牌牛肉粉包装袋138250个,其中有26940个包装袋郑某尚未给石某发货。2021年6月21日,平原县公安局扣押石某尚未销售的某品牌牛肉粉292箱(10袋/箱),某品牌牛肉粉包装袋12654个,某品牌裙带菜730袋,某品牌裙带菜包装袋2131个。
石某未经某品牌牛肉粉商标持有人和某品牌裙带菜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非法印制“山寨”包装袋,通过网络平台共销售假冒某品牌牛肉粉和裙带菜及扣押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金额合计近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石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牛肉粉和裙带菜上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依法惩处。
宣判后,被告人石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平原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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