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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商业秘密不轻饶,3人获刑,单位被处罚金

新闻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2-01-23 18:24:04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某是被告单位A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准备拓展电解槽改造业务,但不掌握相关改造技术。遂于2016年底,通过被告人乙某结识了被告人丙某。丙某为B公司技术员工,三被告人商议后,确定由A公司支付人民币1.8万元,向丙某购买B公司改造第三代电解槽的工艺。丙某明知自己和B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仍告知甲某该工艺的具体信息,并和乙某一起帮A公司改造了9组第三代电解槽。

  2017年下半年,A公司又准备拓展第四代电解槽改造业务,但仍无法破解技术难题。甲某得知B公司已取得技术突破,遂又通过乙某联系丙某,三人商定由A公司支付人民币3万元,向丙某购买B公司第四代改造工艺。随后,丙某到A公司演示该工艺流程,A公司员工在场学习。

  A公司利用从丙某处购买来的第三代及第四代改造工艺,先后为B公司的客户单位C公司和D公司改造电解槽,合同金额共计达600万余元,造成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余元。经鉴定:B公司的第三代改造工艺、第四代改造工艺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A公司改造电解槽使用的工艺与B公司的上述两项技术秘密是相同和部分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

  2018年7月,甲某得知B公司准备生产新型电解槽,遂又联系丙某,要求丙某偷拍B公司有关图纸。之后甲某和丙某商定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图纸。

  裁判说理

  以利诱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员工在职期间,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公司研发的技术信息泄露给他人,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均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采用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B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给B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甲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丙某违反和B公司的保密协议,伙同被告人乙某向被告单位A公司披露其所掌握的B公司的商业秘密,给B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院最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分别判处乙某、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和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和13万元。

  法官说法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经营命脉,与科创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近年来,在国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强,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数量也逐年攀升,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通常犯罪手法相对固定,侵权主体以内部人员为主,有的直接负责商业秘密的研发或管理,有的利用职务便利接触、窃取商业秘密,并采取内外勾结、另立门户、跳槽泄密等方式,将掌握的商业秘密非法披露或使用。但他们却不知道,一旦泄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达五十万元以上,就已构成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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