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6日讯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侵害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1300元,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删除侵权文章。
2022年1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92民初19744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侵害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1300元,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删除侵权文章。
2022年1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92民初19744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裁定书显示,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微信公众号上的涉案作品《如何在陌生聚会上表现得自信、自如、外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为,周某章是文字作品《如何在陌生聚会上表现得游刃有余?》的原始著作权人,并已将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原告。被告是微信公众号“偶寓“的所有人及经营者,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运营微信公众号上传播涉侵权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严重侵害。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文字作品名称《如何在陌生聚会上表现得游刃有余?》作品性质为个人作品,作者周某章,首次发表时间2015年3月4日,首次发表途径为简书平台账号“迎刃”,无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在微信公众号“偶寓”发布并构成侵权,侵权文章为《如何在陌生聚会上表现得自信、自如、外向?》,经比对,被诉侵权文章与权利文章实质性相似部分的字数大致为4664。
法院认为案件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原告主张的权利文章体现了作者的个人见解,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认定构成文字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交了经保全的案涉文章发表截图、作者登录简书平台过程取证保全书及截图,并提交了案涉文章的授权书,可以认定周某章为案涉文章的作者,原告经授权取得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及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告构成侵权,原告诉请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关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创作成本,被告的使用方式、侵权情节、侵权文字与权利文字构成实质性相似部分的字数,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进行取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必然支出一定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承担的赔偿金额(含合理维权费用)为13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偶寓”上文章《如何在陌生聚会上表现得自信、自如、外向?》;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300元;驳回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官网显示,“艺龙旅行网”隶属于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同程艺龙是同程旅游集团旗下的同程网络与艺龙旅行网在2017年12月29日共同成立的公司,2018年11月26日,同程艺龙正式在港交所挂牌(股票代码:0780.HK),开盘后价格10.78港元。2021年12月15日,同程艺龙发布公告,更改公司名称、股份简称及公司LOGO。同程艺龙更名为同程旅行。
同程艺龙2020年年报显示,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从事资讯技术外包及广告服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为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杭州泽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4.81%。
裁定书显示,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微信公众号上的涉案作品《如何在陌生聚会上表现得自信、自如、外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为,周某章是文字作品《如何在陌生聚会上表现得游刃有余?》的原始著作权人,并已将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原告。被告是微信公众号“偶寓“的所有人及经营者,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运营微信公众号上传播涉侵权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严重侵害。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文字作品名称《如何在陌生聚会上表现得游刃有余?》作品性质为个人作品,作者周某章,首次发表时间2015年3月4日,首次发表途径为简书平台账号“迎刃”,无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在微信公众号“偶寓”发布并构成侵权,侵权文章为《如何在陌生聚会上表现得自信、自如、外向?》,经比对,被诉侵权文章与权利文章实质性相似部分的字数大致为4664。
法院认为案件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原告主张的权利文章体现了作者的个人见解,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认定构成文字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交了经保全的案涉文章发表截图、作者登录简书平台过程取证保全书及截图,并提交了案涉文章的授权书,可以认定周某章为案涉文章的作者,原告经授权取得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及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告构成侵权,原告诉请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关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创作成本,被告的使用方式、侵权情节、侵权文字与权利文字构成实质性相似部分的字数,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进行取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必然支出一定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承担的赔偿金额(含合理维权费用)为13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偶寓”上文章《如何在陌生聚会上表现得自信、自如、外向?》;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1300元;驳回原告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官网显示,“艺龙旅行网”隶属于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同程艺龙是同程旅游集团旗下的同程网络与艺龙旅行网在2017年12月29日共同成立的公司,2018年11月26日,同程艺龙正式在港交所挂牌(股票代码:0780.HK),开盘后价格10.78港元。2021年12月15日,同程艺龙发布公告,更改公司名称、股份简称及公司LOGO。同程艺龙更名为同程旅行。
同程艺龙2020年年报显示,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从事资讯技术外包及广告服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州骑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为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杭州泽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