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费者况先生将一块欧米茄手表送至一家标称“香港亨得利”的钟表行维修,不料表壳的黄金外圈及饰品意外丢失。在纠纷争执中,况先生得知该钟表行并未获得“香港亨得利”字号及商标授权,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该钟表行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其按维修费的三倍予以赔偿。1月26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钟表行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68岁的况先生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的欧米茄手表使用了20多年,有些磨损和老化,想找一家钟表行进行维修清洗。他上网查询后得知,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环球金融中心的“香港亨得利”钟表行可以维修,遂于2020年5月23日送去维修。在该钟表行大厅,他看到墙面悬挂有“香港亨得利钟表”字样,钟表行向况先生出具的《维修单》上也印有“香港亨得利名表服务中心”字样。
《维修单》载明,该欧米茄手表的表玻璃、表壳、指针、字盘、表带等均为正常磨损,手表把头防水圈老化。维修建议分别为分解机芯、清洁保养、点油、组装机芯、调校准确度,再检测机芯功能,进行防水检测,更换自动分向轮,修理表带,更换把头。况先生通过微信分两次支付了维修费用3552元。
2020年5月28日,况先生将修好的手表取回了家。但在使用过程中,他老觉得手表的表把旁有所缺失,于是打电话向钟表行询问,钟表行告诉他,手表缺失了表壳上的黄金外圈和饰品。
况先生认为是钟表行在维修过程中将这两个零件丢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钟表行对此予以否认,并拒绝赔偿。
况先生在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时发现,该钟表行的实际注册名称为重庆京鼎瑞亨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鼎瑞亨公司),与“香港亨得利”没有任何关系,其冒充香港亨得利品牌的行为,涉嫌欺诈。况先生于2020年8月3日将京鼎瑞亨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手表黄金外圈和饰品损失1万元,退还维修费3552元,并赔偿10356元。
在庭审过程中,况先生诉称,他年近七旬,是老花眼,去京鼎瑞亨公司取表时没戴老花眼镜,因此当时没有发现手表零件有缺失。
京鼎瑞亨公司辩称,监控视频显示,况先生取表时对手表进行了查验。如果手表有零件缺失,在外观上极为明显,况先生当时肯定会提出异议。他是在取表一个月后才提出零件缺失问题,这完全不符合常理。而公司为况先生提供了维修服务,理应收取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香港亨得利”是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国字号,在中国钟表销售和维修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而京鼎瑞亨公司并没有获得“香港亨得利”的字号及商标授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况先生在取回手表一个多月后才提出手表外观配饰缺失的问题,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配饰缺失系京鼎瑞亨公司维修时造成的,因此况先生要求京鼎瑞亨公司承担手表配饰缺失的赔偿责任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京鼎瑞亨公司在没有获得“香港亨得利”字号及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使用“香港亨得利”字样进行宣传,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应认定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京鼎瑞亨公司应承担赔偿接受服务价格3552元的三倍金额,即共计10656元的责任。由于况先生仅主张京鼎瑞亨公司赔偿10356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9月28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京鼎瑞亨公司赔偿况先生10356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遂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与此同时,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京鼎瑞亨公司使用“香港亨得利”字号进行宣传的行为,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增加了交易机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2021年12月10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书,并于近日对京鼎瑞亨公司处以行政罚款4万元。
(责任编辑:郭文培 记者:刘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