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EPO)曾驳回指定人工智能系统Dabus为发明人的2项专利申请(案件编号:J8/20和J9/20)。Dabus的创造者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1日,EPO法律上诉委员会审理了上诉案,并在同一天驳回了上诉。
早在2020年1月,EPO的受理部门基于《欧洲专利公约》(EPC)第81条和第19(1)条拒绝了2项专利申请,理由是该申请将Dabus而非人类列为发明人。EPO在其决定中认为,对欧洲专利制度框架的解读意味着只有自然人才能获得发明专利。
此外,EPO认为机器不能将任何权利转让给申请人。
EPO将公布详细信息
法律上诉委员会确认了受理部门的决定。该委员会还拒绝了一项辅助请求,该请求称没有人被确定为发明人,只是表明一个自然人拥有欧洲专利的权利,因为他是人工智能系统DABUS的创造者和所有者。
泰勒和他的律师辩称,Dabus自主创造了这些发明。
观察家预计EPO上诉委员会将在几周内公布其决定的详细理由。这是最终决定,泰勒没有进一步上诉的可能。尽管这是一个爆炸性问题,并且对未来的立法至关重要,但法律上诉委员会不希望向扩大上诉委员会提交任何问题让其来澄清。
专家称,EPO不太可能授予泰勒2项专利。此外,EPO似乎暂时不会再授予将人工智能系统命名为发明人的专利。
现在是EPO成员国通过法律变更(例如EPC)对人工智能发明技术的可专利性做出更明确规定的时候了。在EPO公布其决定后不久,专利专家要求修订EPC。
实践中的Dabus系统
第18275163号欧洲专利和第18275174号欧洲专利分别涉及一种分形饮料容器和分形光信号。分形光信号的实施方式是一种在搜索和救援行动中吸引注意力的装置。物理学博士泰勒创造了名为Dabus的人工智能,即“统一感知自动引导设备”。
这项技术由神经网络构成,即基于生物神经网络的计算系统,在这2项申请中,发明人都被称为Dabus,这2项申请也在美国和英国提交。泰勒还在德国申请了专利(DE1020191281202)。
2021年11月,德国联邦专利法院驳回了Dabus的专利,但指出了授予此类专利的务实的方式。法院认为,列出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即使人工智能已经确定了问题和解决方案,发明人也必须是自然人。然而,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可以被额外命名。
到目前为止,泰勒在欧洲几乎没有成功。英国高等法院和随后的英国上诉法院都维持了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先前的裁决,即专利申请不能将Dabus列为发明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也支持这一观点。(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