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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新闻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3-09-04 17:00:3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1.1

发布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目录

第一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受理 3

第二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放弃声明的审批 11

第三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著录项目变更审批 16

第四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延长期限请求审批 23

第五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恢复权利请求审批 28

第六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核发 34

 

 

第一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受理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受理程序的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审批子项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受理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6

三、办理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00 号)“第十四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1 号)“第十七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一)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 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二)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三)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予保护的;(四)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予登记的;(五)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

 

的;(六)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七)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八)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

2.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

3.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必须提交的文件

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1 份(相关表格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www.cnipa.gov.cn 下载)。

2. 图样 1 份。

 

3. 图样的目录 1 份。

(二)可能需要提交的文件

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 4 件样品。

2.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代理委托书。

(三)此外,申请人还可以自由选择以下文件是否提交

1. 包含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样电子件的光盘。

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简要说明。

九、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采用电子申请或纸件申请两种方式。

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的,可登录 http://vlsi.cnipa.gov.cn 办理。采用纸件申请方式的,可以将申请文件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详细地址如下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邮编: 100088

如申请人采用寄交的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填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居住地;

 

2. 申请人的国籍;

3. 布图设计的名称;

4. 布图设计创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5. 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期;

6. 该布图设计所用于的集成电路的分类;

7.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8.布图设计有条例第十七条所述商业利用行为的,该行为的发生

日;

9.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

10. 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11. 申请文件清单;

12. 附加文件及样品清单;

13. 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二)准备申请材料

纸件申请

1. 图样:包括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总图和分层图,打印在 A4 纸上,当图纸有多张时,应顺序编号。

2. 图样的目录:应写明每页图纸的图层名称。

3. 样品:所提交的 4 件集成电路样品应当置于专用器具中,器具表面应当贴上标签,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称。

 

4. 简要说明:说明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结构、技术、功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 光盘:光盘内存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样的电子文件。光盘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称。

电子申请

1. 图样、图样的目录、委托书及简要说明:需将相应文件制作为符合成规定格式的图形文档(具体规定见第三部分“制作申请文件的图形文档”),然后,再将属于同一文件类别(如:图样为一类别,目录为另一类别)的多个符合规定格式的文件图形文档压缩为一个 Zip 格式的压缩包进行上传。此 Zip 压缩包内不得有文件夹。一种文件类别制作一个压缩包。

2. 样品:与纸件申请相同,仍然需要以邮寄的形式寄交到专利局受理处。

3. 光盘:电子申请不需要提交光盘。

(三)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受理条件, 且未发现形式缺陷的,审查员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但存在形式缺陷的,审查员发出受理通知书和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上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如果经补正已克服全部缺陷,则审查员发出缴费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受理阶段,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不受理通知

书。

十四、结果送达

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纸件申请的通知书将以挂号信的形式发送。

电子申请的通知书将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 向 电 子 申 请 用 户 发 出 。 电 子 申 请 用 户 应 及 时 登 录http://vlsi.cnipa.gov.cn 接收通知书。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的, 不作公告送达。

电子申请若需获取纸件通知书,应当在提交电子申请的同时,在相关页面进行选择。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具备相关条件且提交符合受理条件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资格,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值班主任窗口

(二)电话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常设咨询电话(010)62088216;(010)62088351

十七、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值班主任窗口

(二)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 9:00 至 11:30;13:30 至 17:00

(三)乘车路线

北京市公交“蓟门桥”公交站;地铁 10 号线“西土城路”站南

800 米。

 

十九、公开查询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电 子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登 录 系 统

http://vlsi.cnipa.gov.cn)后,点击“通知书接收”,打开待查看  通知书页面。页面下列出当前用户所申请案件的所有未处理通知书, 同时提供通知书下载功能。

用户点击【代办事宜/通知书接收】,选择要下载的通知书,点击

【下载】,即可查看该通知书的 Tiff 文件。

 

 

第二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放弃声明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放弃声明的审批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审批

子项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放弃声明的审批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6

三、办理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1 号)“第三十一条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其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之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放弃该专有权。布图设计专有权已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已经出质的,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或质权人的同意。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只有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其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之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放弃该专有权。布图设计专有权已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已经出质的,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或质权人的同意。

八、申请材料

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放弃声明;

2. 如果当前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多名权利人,还需要全体权利人同意放弃该权利的证明;

九、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采用电子申请或纸件申请两种方式,办理方式应与该布图设计申请时的提交方式相同。

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的,可登录 http://vlsi.cnipa.gov.cn 办理。采用纸件申请方式的,可以将申请文件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详细地址如下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邮编:100088

如申请人采用寄交的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十、办理基本流程

布图设计权利人提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放弃声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请求条件,且未发现形式缺陷的,审查员发

 

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对于不符合请求条件或者存在形式缺陷的,审查员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审查与决定、通知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审查合格的,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手续合格通知书; 审查不合格的,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十四、结果送达

手续合格通知书和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纸件申请的通知书将以挂号信的形式发送。

电子申请的通知书将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 统 向 电 子 申 请 用 户 发 出 。 电 子 申 请 用 户 应 及 时 登 录http://vlsi.cnipa.gov.cn 接收通知书。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的, 不作公告送达。

电子申请若需获取纸件通知书,应当在提交电子申请的同时,在相关页面进行选择。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具备相关条件且提交符合规定的放弃声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人,可以获得手续合格通知书。

 

专有权人应当具备提出放弃声明资格,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放弃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值班主任窗口

(二)电话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常设咨询电话(010)62088216;(010)62088351

十七、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值班主任窗口

(二)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 9:00 至 11:30;13:30 至 17:00

(三)乘车路线

 

北京市公交“蓟门桥”公交站;地铁 10 号线“西土城路”站南

800 米。

十九、公开查询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电 子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登 录 系 统

http://vlsi.cnipa.gov.cn)后,点击“通知书接收”,打开待查看  通知书页面。页面下列出当前用户所申请案件的所有未处理通知书, 同时提供通知书下载功能。

用户点击【代办事宜/通知书接收】,选择要下载的通知书,点击

【下载】,即可查看该通知书的 Tiff 文件。

 

 

第三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著录项目变更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著录项目变更审 批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审批

子项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著录项目变更审批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6

三、办理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11 号)“第十一条向外国人转让专有权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允许其转 让的证明文件。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 目变更手续。”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人,权利人或代理机构, 有权利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的著录项目发生变化时,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

八、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采用电子申请或纸件申请两种方式,办理方式应与该布图设计申请时的提交方式相同。

采 用 电 子 申 请 方 式 的 , 可 登 录http://vlsi.cnipa.gov.cn 办理。

采用纸件申请方式的,可以将申请文件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详细地址如下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邮 编 :100088

如申请人采用寄交的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九、申请材料和办理基本流程

(1) 申请人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的,如变更申请人的姓 名或名称、创作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人的姓名,应当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书(此表格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www.cnipa.gov.cn 下载)及有关证明文件,同时缴纳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2) 申请人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的,如变更请求书中的 其他著录项目,例如地址,只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即可。

1. 申请人或专有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

变更

事项

 

用户

 

申请材料和办理步骤

     

填写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准备

申请

1

申请人

证明文件,如转让证明或者更名的证明文件等,涉外转让还

人或

 

或专有

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专有

 

权人

 

2

提出变更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

权人

 

3

 

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核对证明文件,确认缴费情况。

姓名

国家局

4

变更文件及材料合格时,完成变更,发送手续合格通知书。

或名

 
     

称变

 

申请人

 

5

或专有

接受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手续合格通知书。

   

权人

 

2. 布图设计创作人姓名或名称变更

变更

事项

 

用户

 

申请材料和办理步骤

布图

 

 

申请人

填写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准

设计

1

或专有

备证明文件,如提交具有变更前全体创作人签章及全体申

创作

 

权人

请人签章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

提出变更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

人姓

 

名或

3

 

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核对证明文件,确认缴费情况。

 

国家局

4

变更文件及材料合格时,完成变更,发送手续合格通知书。

名称

 

变更

5

申请人

接受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手续合格通知书。

 

   

或专有

权人

 

3. 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变更

变更

事项

 

用户

 

申请材料和办理步骤

 

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变更

 

1

 

代理机构用户

填写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准备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变更代理机构时,还须提交申请人与

变更后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2

提出变更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

3

 

国家局

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核对证明文件,确认缴费情况。

4

变更文件及材料合格时,完成变更,发送手续合格通知书。

 

5

代理机

构用户

接受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手续合格通知书。如变更代理机构

则变更前后的代理机构都会收到手续合格通知书。

4. 基本著录事项变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变更

事项

 

用户

 

具体内容

基本

 

申请人

 

著录

1

或专有

填写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事项

 

权人

 

变更

2

 

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国家局

3

变更文件合格时,完成变更,发送手续合格通知书。

及联

 

系方

 

申请人

 

式变

4

或专有

接受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手续合格通知书。

 

权人

 

十、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审查与决定、通知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 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7〕1186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 变更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 50 元。

除上述费用以外,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审批结果

审查合格的,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手续合格通知书;

审查不合格的,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十三、结果送达

手续合格通知书和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均由国家知识产 权局发送。

纸件申请的通知书将以挂号信的形式发送。

电子申请的通知书将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出。电子申请用户应及时登录http://vlsi.cnipa.gov.cn 接收通知书。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的,不作公告送达。

电子申请若需获取纸件通知书,应当在提交电子申请的

 

同时,在相关页面进行选择。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专有权人以及代理机构有权变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著录事项。

申请人,专有权人以及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变更材料的真实合法,不弄虚作假。在审批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进行补正,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审批工作。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值班主任窗口

(二)电话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常设咨询电话(010)62088216;(010) 62088351

十六、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值班主任窗口

(二)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 9:00 至 11:30;13:30 至 17:00

(三)乘车路线

北京市公交“蓟门桥”公交站;地铁 10 号线“西土城

路”站南 800 米。

十八、公开查询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的申请人登录系统

http://vlsi.cnipa.gov.cn)后,点击“通知书接收”,打开待查看通知书页面。页面下列出当前用户所申请案件的所有未处理通知书,同时提供通知书下载功能。

用户点击【代办事宜/通知书接收】,选择要下载的通知书,点击【下载】,即可查看该通知书的 Tiff 文件。

 

 

第四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延长期限请求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延长期限请求审 批的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审批

子项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延长期限请求审批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6

三、办理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11 号)“第九条权利的恢复和期限的延长中当事人 请求延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条例规定的期 限不得请求延长。”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 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期限,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

八、申请材料

1. 延长期限请求书;

九、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采用电子申请或纸件申请两种方式,办理方式应与该布图设计申请时的提交方式相同。

采 用 电 子 申 请 方 式 的 , 可 登 录http://vlsi.cnipa.gov.cn 办理。

采用纸件申请方式的,可以将申请文件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详细地址如下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邮 编 :100088

如申请人采用寄交的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十、办理基本流程

当事人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延长期限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规定的,发

 

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同时在系统中更改该期限的届满日, 继续监视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 并说明不予延长期限的理由。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审查与决定、通知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 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7〕1186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延长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补 正期限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 150 元。

除上述费用以外,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审查合格的,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 审查不合格的,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十四、结果送达

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纸件申请的通知书将以挂号信的形式发送。

电子申请的通知书将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出。电子申请用户应及时登录

 

http://vlsi.cnipa.gov.cn 接收通知书。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的,不作公告送达。

电子申请若需获取纸件通知书,应当在提交电子申请的同时, 在相关页面进行选择。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具备相关条件且提交符合规定的延长期限请求书的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当事人,可以获得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

当事人应当具备提出延长期限请求资格,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延长期限请求的真实性负责。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值班主任窗口

(二)电话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常设咨询电话(010)62088216;(010) 62088351

十七、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值班主任窗口

(二)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 9:00 至 11:30;13:30 至 17:00

(三)乘车路线

北京市公交“蓟门桥”公交站;地铁 10 号线“西土城

路”站南 800 米。

十九、公开查询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的申请人登录系统

http://vlsi.cnipa.gov.cn)后,点击“通知书接收”,打开待查看通知书页面。页面下列出当前用户所申请案件的所有未处理通知书,同时提供通知书下载功能。

用户点击【代办事宜/通知书接收】,选择要下载的通知书,点击【下载】,即可查看该通知书的 Tiff 文件。

 

 

第五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恢复权利请求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恢复权利请求审 批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审批

子项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6

三、办理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11 号)“第九条权利的恢复和期限的延长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 权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家知 识产权局的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 请求恢复其权利。”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相关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

之日起 2 年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相关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 可以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八、申请材料

1. 当事人在恢复权利时,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

2. 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权利丧 失的原因。

九、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采用电子申请或纸件申请两种方式,办理方式应与该布图设计申请时的提交方式相同。

采 用 电 子 申 请 方 式 的 , 可 登 录http://vlsi.cnipa.gov.cn 办理。

 

采用纸件申请方式的,可以将申请文件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详细地址如下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邮 编 :100088

如申请人采用寄交的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十、办理基本流程

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收到专利局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丧失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恢复权利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发出恢复权利情求审批通知书。

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恢复请求或者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当仍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补正或者补办的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 并发出恢复权利情求审批通知书。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恢复,发出恢复权利情求审批通知书, 并说明不予恢复的理由。

 

经专利局同意恢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权的,继续审批程序。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审查与决定、通知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 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7〕1186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申请时, 向申请人收取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 500 元。

除上述费用以外,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审查合格的,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

审查不合格的,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

十四、结果送达

恢复权利情求审批通知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纸件申请的通知书将以挂号信的形式发送。

电子申请的通知书将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出。电子申请用户应及时登录

 

http://vlsi.cnipa.gov.cn 接收通知书。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的,不作公告送达。

电子申请若需获取纸件通知书,应当在提交电子申请的同时,在相关页面进行选择。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具备相关条件且提交符合规定的恢复请求的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的申请人,可以获得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具备提出恢复请求资格,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恢复权利请求书的真实性负责。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值班主任窗口

(二)电话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常设咨询电话(010)62088216;(010) 62088351

十七、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值班主任窗口

(二)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 9:00 至 11:30;13:30 至 17:00

(三)乘车路线

北京市公交“蓟门桥”公交站;地铁 10 号线“西土城

路”站南 800 米。

十九、公开查询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的申请人登录系统

http://vlsi.cnipa.gov.cn)后,点击“通知书接收”,打开待查看通知书页面。页面下列出当前用户所申请案件的所有未处理通知书,同时提供通知书下载功能。

用户点击【代办事宜/通知书接收】,选择要下载的通知书,点击【下载】,即可查看该通知书的 Tiff 文件。

 

 

第六部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核发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核发的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审批子项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核发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项目编码:33006

三、办理依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00 号)“第 十八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 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 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五条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缴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制定,并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 门公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11 号)“第二十条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生效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

 

生效。”

四、受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五、决定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申请人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缴费通知书中写明的费用金额缴纳布图设计登记费和印花税之后, 专利局为申请人颁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八、申请材料

无,申请人直接缴费即可。

九、申请接收方式

全部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受理大厅收费窗口)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登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系统(vlsi.cnipa.gov.cn),使用个人银行卡或对公账户,在网上缴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电子申请和纸件申请均可以网上缴费。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缴费通

 

知书中写明的费用金额缴纳布图设计登记费和印花税之后, 专利局为申请人颁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同时予以 登记,随后专利局将对此布图设计进行公告。如果申请人在 期限内未缴纳或缴足相应的费用,则此布图设计将视为撤回。

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缴付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和缴纳费用的名称,缴纳费用的名称可使用简称。缴费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费用不得邮寄到专利局受理处。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即包括缴费、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 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 格〔2017〕1186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 1000 元。

除布图设计登记费和印花税以外,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缴费合格的,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证书;

 

缴费不合格的,发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视为撤回通知书。

十四、结果送达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和视为撤回通知书由国家 知识产权局发送。

纸件申请的通知书和登记证书将以挂号信的形式发送。 电子申请的通知书将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集成电路电

子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出。电子申请用户应及时登录http://vlsi.cnipa.gov.cn 接收通知书。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的,不作公告送达。电子申请若需获取纸件通知书, 应当在提交电子申请的同时,在相关页面进行选择。

电子申请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将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和挂号信的形式发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具备相关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费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可以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值班主任窗口

(二)电话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常设咨询电话(010)62088216;(010) 62088351

十七、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值班主任窗口

(二)信函投诉

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

邮政编码:100088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 9:00 至 11:30;13:30 至 17:00

(三)乘车路线

北京市公交“蓟门桥”公交站;地铁 10 号线“西土城

路”站南 800 米。

十九、公开查询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的申请人登录系统

http://vlsi.cnipa.gov.cn)后,点击“通知书接收”,打开待查看通知书页面。页面下列出当前用户所申请案件的

 

所有未处理通知书,同时提供通知书下载功能。

用户点击【代办事宜/通知书接收】,选择要下载的通知书,点击【下载】,即可查看该通知书的 Tiff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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