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首页
兴知官网
商标注册
高新企业认定
双软认证
专精特新
软件定制
电话:400-6669565/400-6333998/13911010535
商标分类表
v6.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2024最新版,基于尼斯商标分类第十一版,商标局数据同步)
手机查询更方便
北京兴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点击查询国家备案)
软件与官网双重查询,如实告知通过率,降低注册风险!
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商标撤三、变更·转让、商标续展、许可备案、商标设计、商标监测
24小时咨询电话:13911010535/400-6669565
新闻中心
⊙商标案例
行业资讯
政策解读
湘西古方商标驳回复审案-第18896732号
新闻来源:
商标局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1-15 17:47:05
湘西古方商标驳回复审案-第18896732号
一、基本案情
第18896732号“湘西古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田娟娟(以下称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药茶”等商品上。经审查,以申请商标中“湘西”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驳回复审。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湘西”二字,但与“古方”相结合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但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配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遂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意见,称“湘西古方”只是一种称呼和工艺,不会令消费者存在对原材料产生误认的情形,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二、决定结果
申请商标虽含有“湘西”二字,但与“古方”相结合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但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药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配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规范使用商业标识,避免误导性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商标的本质特征是区别商品来源,描述商品特点的标志本身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但可以通过使用取得识别性。而如果标志除缺乏显著特征外还带有欺骗性并易误导公众,则可能对公共利益和消费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对这种标志应严格禁止使用。本案中“古方”泛指古代流传下来的方法或技艺,具有传承久远之意,医药商品中以“古方”作为标识,易使消费者认为所标识的商品系按照古方配制,具有特定的疗效,申请商标以地理名称“湘西”和“古方”组合而成,指定使用在药茶、医用药膏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配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北京商标驳回复审/行政复议代理公司
北京商标注册流程
地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6区19号楼101/保定市中汇城市广场2号楼612 电话:400-6669565/400-6333998/010-53351719/13911010535
⇒兴知知识产权
Copyright ©2019 北京迅友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登记号-2020SR0125880/2022SR0381812
工信部备案 京ICP备18060818号-3
工信部备案 京ICP备18060818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06992号
商标注册申请
电话咨询
输入需要注册的商标名称
需要查询的商标分类(请通过查询添加)
联系方式
通过率查询申请
取消
返回顶部
13911010535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0
查询通过率
复制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