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v6.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2024最新版,基于尼斯商标分类第十一版,商标局数据同步)


手机查询更方便

港亨商标不予注册,原因是侵犯在先著作权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0-01-24 20:58:25
港亨商标不予注册,原因是侵犯在先著作权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13997835A号“港亨Gang Heng DRINKS AND FOODS及图”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并作出终审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原审判定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终审判定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上诉人王某是诉争商标13997835A号“港亨Gang Heng DRINKS AND FOODS及图”商标的注册人,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注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糖块、饼干、粥、谷粉制食物、豆浆、调味品等第30类产品上。2018年12月24日,商标评定委员会下发商评字【2018】第243978号《关于13997835A号“港亨Gang Heng DRINKS AND FOOD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议书》,确定诉争商标的请求注册构成危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力(著作权)规定的情形,该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王某不服该决议,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商标评定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此前刘国铨也曾就王某请求注册的第5423910号“港亨Gang Heng及图”商标(简称第5423910号商标)提出了商标贰言请求。该贰言请求历经贰言复审、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109号行政裁决书(简称第109号裁决),并确定:“商标评定委员会及一、二审法院确定涉案标志为刘国铨规划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王某的辩驳证据不足以否定该结论,其关于涉案标志非刘国铨创作的请求再审理由不成立。”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定,涉案标志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且该著作归属于刘国铨,因而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被裁决议和一审判定,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称,诉争商标中触及著作权部分为图形,与涉案标志中的图形差异明显,在1989年之前已有多个含有诉争商标构图元素的标志已经取得注册,且涉案标志不具有独创性,故其图形部分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进而诉争商标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并且,王某儿子运营的另一商标:第4665127号“泽亨Ze Heng”及图商标,该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完全一致,但得以获准注册,现被诉决议和原审判定均确定涉案标志的图形部分享有著作权,将导致不必要的权力紊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危害刘国铨的在先著作权。

该案中,刘国铨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危害其在先著作权,已收效的第109号裁决已明确确定,涉案标志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且该著作归属于刘国铨,诉争商标与涉案标志在图文规划、表现形式上高度近似,已构成本质性类似。因此,被诉裁决与原审判定确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危害刘国铨的在先著作权并无不当,王某称涉案标志不构成著作、诉争商标与涉案标志未构成本质性类似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此外,其他商标的注册状况与诉争商标是否危害了刘国铨在涉案标志上的在先著作权也并无必然联系,王某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定: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王某承担。(曾莹)


北京兴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中国.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宝隆大厦1-718
迅友科技地址:海淀区苏州街33号911
保定事业部地址:中国.保定市中汇城市广场2号楼612
客服热线:13911010535/010-56221152

地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6区19号楼101/保定市中汇城市广场2号楼612 电话:400-6669565/400-6333998/010-56221152/13911010535
⇒兴知知识产权 Copyright ©2019 北京迅友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登记号-2020SR0125880/2022SR0381812
工信部备案 京ICP备18060818号-3 工信部备案 京ICP备18060818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06992号
商标注册申请
电话咨询
0
查询通过率
复制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