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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菜品“窑鸡王”注册商标争议案 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被认定不可行

新闻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发布时间:2020-02-26 17:43:36
客家菜品“窑鸡王”注册商标争议案 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被认定不可行

  案情回顾

  深圳市窑鸡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窑鸡王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欲申请注册 “窑雞王”商标,被原商标局驳回。该公司又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中的“窑雞”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驳回其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窑鸡王公司不服,再度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作为一个图文组合商标,其左侧是变形的“窑”字,中间是“窑雞王”三字,右侧是“民间美味”及图,根据相关公众的认读习惯,其主要识别部分是“窑雞王”。争议商标中的“窑雞”是广东客家菜品之一,如果指定使用在餐馆、饭店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法院一审在结合争议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的情况下,认为争议商标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维持被诉裁定,驳回争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目前国际工业产权保护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条约《巴黎公约》第六条中明确规定,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拒绝注册或是使之无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欺骗性”作为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之一。

  实践中带有欺骗性有几种不同情况,比较常见的有: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夸大宣传,以至于形成欺骗性的引导,比如将“best”用作商标,可能会使人误认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还有的商标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性产生误认,比如“玉釉”用在油漆上,可能会使人误认为该商品含有釉玉等优质原料,对人们的认知与消费形成诱导与欺骗。

  法院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时,通常要综合考虑商标标识本身的指向与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一致,以一般公众为主体进行判断,商标是否适合宣传使用。(杨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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