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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克雅宝公司的“四叶草”可以注册为立体商标吗?

新闻来源:人民网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7-26 17:31:52
梵克雅宝公司的“四叶草”可以注册为立体商标吗?

自从1968年梵克雅宝有限公司(下称梵克雅宝公司)以四叶草为创意,创造出首款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长项圈,四叶草项圈便成为很多爱美人士的心头好。但是,梵克雅宝公司的“四叶草”可以注册为立体商标吗?

近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四叶草”立体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梵克雅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梵克雅宝公司于2016年1月获准注册三维商标,核定运用产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项圈(首饰)等。2018年4月,第三人毕某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以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则之景象,裁决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梵克雅宝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述称,诉争商标由梵克雅宝公司首创,具有区别于其他一般珠宝的多处共同规划,已经具有辨认产品来历的功能,可以作为辨认产品来历的标识;诉争商标经过梵克雅宝公司的长期运用可以起到区别产品来历的效果,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九条规则:“仅以产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请求注册商标,相关大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辨以为指示产品来历标志的,该三维标志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明显特征。该形状系请求人所首创或者最早运用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明显特征。”同时规则:“第一款所称标志经过长期或者广泛运用,相关大众可以经过该标志辨认产品来历的,可以确定该标志具有明显特征。”

具体到该案中,关于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明显性的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以为,判别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明显特征,应当归纳考虑商标标志自身、商标指定运用产品、相关大众的认知习惯以及商标指定运用产品所属行业的实际运用情况等因素。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四叶草形状图画构成的立体图形,尽管诉争商标的造型及装饰组合方法具有一定的特点,但运用在其核定注册的“珠宝首饰”等产品上,依据一般顾客的辨认才能,易将其视为产品的形状或者造型进行辨认,难以起到区别产品来历的效果。即便梵克雅宝公司建议其造型不归于惯常规划,但诉争商标的固有明显性亦不会受其是否首创所影响。因此,梵克雅宝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规划共同、具有较强明显性的申述理由不能成立。

而关于诉争商标是否归于经过实际运用获得明显特征的景象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以为,在诉争商标标志自身缺少明显特征的景象下,应当结合相关依据判别该标志是否归于经过实际运用获得明显特征并便于辨认的景象。本案中,梵克雅宝公司提交的依据尽管可以证明该公司的“四叶草Alhambra”系列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进行了广泛的宣扬和出售,但均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我国大陆境内进行了商标性运用,在诉争商标标志自身缺少明显特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大众可以在该商标指定运用的“珠宝首饰;宝石;项圈(首饰)”等产品上将其作为标志产品来历的标志进行辨认从而获得明显特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梵克雅宝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在,该案正在二审审理傍边。

关于该案,法官指出,跟着近年来立体商标案子的增多和评论的深化,尤其是对商标明显性知道的深化,依据现有的判例,关于产品及包装立体商标的明显性判别,大多把要点放在是否首创、运用,而忽视了商标的最底子的根底,即相关大众是否会将其认知为商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章的规则,立体商标的注册仍然以具有明显性为首要的注册条件。也就是说,请求注册为商标的三维标志不能是产品的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全体,因为这样的标志相关大众不易将其辨以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别产品来历的效果。此外,假如请求人提交的产品图样底子无法分辨出是三维商标的,也会被判定为缺少明显性。诉争商标标志自身缺少明显特征的景象下,应当结合相关依据判别该标志是否归于经过实际运用获得明显特征并便于辨认的景象。依据须足以证明相关大众可以在该商标指定运用的产品上将其作为产品来历的标志进行辨认。

近年来,涉立体商标纠纷案子频发,如触及立体商标明显性判别的“ZIPPO”打火机商标行政纠纷案、雀巢方形瓶美学功能性立体商标案、费列罗巧克力包装立体商标案、迪奥香水瓶三维立体商标行政纠纷案等均引发广泛重视,此次“四叶草”立体商标案亦备受热议,现在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之中,本报将持续重视案子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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