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v6.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2024最新版,基于尼斯商标分类第十一版,商标局数据同步)


手机查询更方便

克隆“小龙坎”判赔4万元

新闻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12-20 20:57:17
克隆“小龙坎”判赔4万元

  云南昆明一家打着“小龙坎”名号的火锅店,本想搭便车赚一把,却被真正享有“小龙坎”品牌的管理人告上法庭。近日,昆明中院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4万元。

  去年4月2日,昆明一家店铺门头为“小龙坎”的火锅店来了几名客人,这家火锅店从户外灯箱、宣传射灯、菜单、餐具、到员工服饰、餐桌、餐椅都有“小龙坎”字样,结账小票上也印有“小龙坎”字样。他们点菜、吃饭,并对店内环境、菜单、餐具、锅底等一一进行细致拍照,结账时还专门要了发票。原来这些人是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和成都市某公证处的公证员,他们来此消费的目的就是取证,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正是“小龙坎”火锅品牌的实际管理人。

  随后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将这家火锅店起诉至昆明中院,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赔偿。庭审时,被告却未到庭参加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向法庭表示,该公司在昆明的授权店铺仅有7家,而被告不在列。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7年7月19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并未得到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授权。被告使用的“小龙坎”字样与原告“小龙坎”注册商标仅在字形、字体排列上有细微差别,二者文字、读音、含义相同,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差别,属于相同商标;与原告“坎龙小”注册商标含义一致,“龙”字与“龙”字仅存在繁简字区别,构成近似商标。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龙坎”以及“坎龙小”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于是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小龙坎”以及“坎龙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记者 柏立诚)


地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6区19号楼101/保定市中汇城市广场2号楼612 电话:400-6669565/400-6333998/010-56221152/13911010535
⇒兴知知识产权 Copyright ©2019 北京迅友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登记号-2020SR0125880/2022SR0381812
工信部备案 京ICP备18060818号-3 工信部备案 京ICP备18060818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06992号
商标注册申请
电话咨询
0
查询通过率
复制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