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其受理的第(2018)京73民初1286号由原告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壳牌”或“壳牌公司”)诉被告北壳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壳”)、河北剑驰润滑油有限公司、清河县安耐驰润滑材料有限公司、王其凯以及宋春华,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北壳侵犯了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北壳使用与壳牌公司相似的字号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误导消费者其与壳牌公司存在特定关联,构成对壳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责令北壳:(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壳牌”商标、“SHELL”商标,“喜力”商标,“HELIX”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第4类润滑油及类似商品上使用现企业名称-北壳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3)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壳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余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五十余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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