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吃川菜的朋友家中或许常备着一罐“郫县豆瓣”,但是,当你在超市购买时,有仔细核对商标吗?
1月13日,记者从成都郫都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判决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成都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因为他们生产销售了“郸县豆瓣”。究竟咋回事,一起来看看。
食品协会将“郸县豆瓣”告上法庭
索赔42万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食品协会)将两家豆瓣厂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所生产的“郸县豆瓣”侵权。
食品协会发现,巧某坊公司、佳某酱菜厂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与“郫县豆瓣”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即“郸县豆瓣”,且相关侵权商品在全国各地销售,公证所购产品涵盖江苏、山东、河南等多省份,被诉侵权使用与食品协会所享有的“郫县豆瓣”商标,从结构、偏旁、笔画等方面,极为相似,极易使普通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
食品协会认为,巧某坊公司、佳某酱菜厂作为专门从事调味品商品销售的生产商,均应当对相关领域的驰名商标施以较高的关注义务,明知“郫县豆瓣”享有极高知名度,仍故意在其生产、销售的豆瓣产品上使用与“郫县豆瓣”极为近似的标识,主观恶性极大,由此获得高额利益,非法占用食品协会市场资源,严重损害郫县豆瓣品牌形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侵权。
于是,该协会提起诉讼,要求作为生产者的佳某酱菜厂、巧某坊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2万元,并登报刊发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
“郸县豆瓣”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涉案产品上使用“郸县豆瓣”字样,其中“郸县豆瓣”字体较大,属突出使用,有明显的提供识别功能,且“郸县豆瓣”字体与食品协会享有的“郫县豆瓣”商标的高度近似,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容易将“郸县豆瓣”误认为“郫县豆瓣”,故构成对食品协会第1388982号商标的侵权;涉案产品使用以上标识是在豆瓣酱产品上,与食品协会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因此,基于上述对被控行为、行为对象乃至被控标识的分析,再结合涉案商标所具有的较高知名度,以及被控商品均非产自郫都区的情况,佳某酱菜厂、巧某坊公司的行为不仅与涉案商标的证明性质相违背,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巧某坊公司认为不构成近似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生产厂家和公司被判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巧某坊公司、佳某酱菜厂就其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郫都法院判决,巧某坊公司、佳某酱菜厂停止侵权行为,在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综合考虑“郫县豆瓣”曾经被评为驰名商标且通过媒体进行推广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以及食品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确定佳某酱菜厂赔偿食品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万元,巧某坊公司就其部分参与侵权行为,在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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