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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中院人民陪审员参审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新闻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4-14 23:17:51
上海三中院人民陪审员参审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本案是一起涉及国际知名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分工配合,从研发配方、生产原料,到制造商标标识、灌装产品并贴标包装,再到仓储发货、线上线下销售,均有专人负责。被告人人数多、链条长、时间跨度大、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本案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职、深度参与,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充分体现出通晓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的优势。经评选,本案入选2020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并被写入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的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将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等领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基本案情

  自2015年起,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法国某公司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黄某某研发假冒化妆品的原料配方并提供生产原料9000余公斤;委托被告人鲁某某印制假冒商标标识;陆续雇佣被告人张某柱、覃某某、张某宝、谢某等人进行灌装、贴标、装盒、打包、收发货。2017年3月起,许某某要求被告人钟某某提供假冒的热转印商标标识,钟某某遂委托被告人宁某某印制假冒商标标识3万个并热转印到空瓶上。2017年下半年,许某某购得印有法国某公司另一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盒、空瓶、瓶盖等包装材料,遂委托黄某某研发生产原料400公斤并灌装假冒化妆品3000余瓶;雇佣张某柱等人装盒、打包、收发货,通过被告人王某和其本人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

  2018年7月,10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查获1.8万余瓶各类假冒化妆品、7万余件假冒商标标识以及大量制假工具及半成品等。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金额为4635656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生产假冒化妆品金额为4635656元、违法所得为641200元;被告人王某销售假冒化妆品金额为4105259元;被告人鲁某某参与生产假冒化妆品金额为4153562元、违法所得为77500元;被告人钟某某、宁某某参与生产假冒化妆品金额为45万元,违法所得分别为5500元和14727元。

  案件审理情况及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1名人民陪审员与2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本案。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0名被告人均坦白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等人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上海三中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等九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查扣在案的侵权产品、侵权商标及用于犯罪的制假工具、通讯工具等予以没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许某某、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

  参审作用及典型意义

  本案立案受理后,考虑到涉案假冒商品系女性消费者更为熟知的品牌化妆品、涉案商品通过网店对外销售等特殊情况,为更好吸收民意,业务庭在申请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时特别备注“女性、具备网购经验”等需求,便于人民陪审员充分结合生活经验,尽快熟悉案情。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职,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积极性高。本案人民陪审员到位后,主动要求安排庭前阅卷,并在细致阅读随案证据的基础上制作了阅卷笔记,绘制了10名被告人关系图表以便更为准确地判断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学习了犯罪金额计算方式,还与主审法官互换阅看证据摘录并进行交流,迅速进入履职状态。开庭前,审判长听取了人民陪审员关于建议公诉人以播放PPT的形式分组举证的意见,全案证据得到更为直观的展示。庭审中,人民陪审员重点围绕社会公众关心的假冒化妆品生产原料来源、配方研发过程、贴标包装流程、有无消费者受损等情况发问,表现出了很高的参审积极性。

  二是参与度深。为查清涉案假冒化妆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从而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人民陪审员主动就涉案化妆品的检验过程、相关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问题进行核实,了解到当时抽样送检的7个种类涉案化妆品未检出有毒有害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对检验机构提供的“通过客观数据分析无法判断涉案化妆品系伪劣产品”的检验结论表示认可。

  合议庭评议时,主审法官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进行了说明,人民陪审员详细了解了主审法官、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对于各被告人犯罪行为定性的不同意见和理由,合议庭重点讨论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人民陪审员提出了共同犯罪的各成员应根据其参与犯罪的时间、作用和地位,对相应的犯罪数额各自负责的意见。

  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人民陪审员多次参与文书制作和校对工作,并建议在判决书争议焦点评判部分中专列一节阐述本案社会危害性,用以回应庭审中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没有实际受害人”的罪轻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

  回顾本案审判全程

  人民陪审员忠实履行参审职责,法官认真做好指引工作,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参审权利。本案二审宣判后,法国驻中国大使馆外交照会上海高院表示感谢,认为该案的判决有助于提高外国企业对中国营商环境的信心。被假冒注册商标所属的法国某公司写来感谢信,认为通过该案的判决,看到了中国司法机关严惩知识产权犯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紧密配合,充分参与到案件审判工作中,共同提升了司法裁判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张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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