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3501号
原告(被上诉人):华天某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某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
华天某公司请求判令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 北京某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10 000 元。北京 某公司上诉称“西四包子铺”老字号在长达近 20 年的时间里没有经营已退出市场,北京某公司使用 “西四包子铺”字号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院审理认为,通过“西四包子铺”品牌的历史沿革可以认定华天某公司有权主张“西四包子 铺”老字号权益。综合在案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报道证据可以判定“西四包子铺”所形成的 品牌商誉持续存在,北京某公司在店铺招牌标注“记忆里的北京味”等行为,主观上存在攀附商誉、 混淆市场的故意,从而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护了华天某公司对“西四包子铺”品牌享有 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