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一)申报案例简介
根据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我局对当事人设立的武威市凉州区富强四季名酒商行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的标明“五粮液”注册商标标识等内容的“五粮液”白酒99瓶和标明“五粮春” 注册商标标识等内容的“五粮春”白酒42瓶,被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假冒其五粮液公司“五粮液”和“五粮春”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五粮液和五粮春白酒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当事人既提供不出上述五粮液和五粮春白酒供货方的任何联系信息,也提供不出上述五粮液和五粮春白酒的任何购货凭证。结合相关证据及证明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侵权假冒“五粮液”和“五粮春”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销毁被我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侵犯“五粮液”、“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五粮液”白酒99瓶、假冒“五粮春”白酒42瓶;二、并处罚款249462元。
二、案例材料
(一)背景与起因 2017年8月15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举报称:“贵局辖区内鸿宇宾馆一楼富强四季名酒商行销售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查处。接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在武威市凉州区凤凰路鸿宇宾馆一楼设立的武威市凉州区富强四季名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在该商行卧室衣柜后面的暗室内,发现有标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酒精度:52%vol”等内容及“五粮液”注册商标标识的(1618)瓷瓶五粮液白酒48瓶、玻璃瓶五粮液白酒51瓶;标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酒精度:45%vol”等内容及“五粮春”注册商标标识的玻璃瓶五粮春白酒12瓶;标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酒精度:50%vol”等内容及“五粮春”注册商标标识的玻璃瓶五粮春白酒30瓶。上述五粮液和五粮春白酒,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均被判定为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和“五粮春”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五粮液和五粮春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五粮液和五粮春白酒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经过与做法
根据当事人刘月侠及其丈夫王道文陈述,2017年6月5日,有一不知道姓名的男子到其商行来推销白酒,王道文与该男子经过协商,从该男子手中购进上述标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酒精度:52%vol”等内容及“五粮液”注册商标标识的(1618)瓷瓶五粮液白酒8箱、玻璃瓶五粮液白酒9箱,购进价1600元∕箱(500ML∕瓶,6瓶∕箱);购进上述标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酒精度:45%vol”等内容及“五粮春”注册商标标识的玻璃瓶五粮春白酒2箱和标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酒精度:50%vol”等内容及“五粮春”注册商标标识的玻璃瓶五粮春白酒5箱,购进价600元∕箱(500ML∕瓶,6瓶∕箱),支付酒款共计31400元。截止我局检查时,购进的上述五粮液和五粮春白酒,除3瓶玻璃瓶五粮液被王道文和老乡自喝外,其余全部存放在经营场所暗室内,准备在春节期间进行销售。由于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五粮液和五粮春白酒的任何进货凭证,购进价格与正品价格相比又显著偏低,我局执法人员又对上述四个品种的正品五粮液和五粮春白酒的生产商出厂价、我市市场零售价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算,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五粮液和五粮春白酒,按近期正品出厂价折算货值金额共计83154元、按我市近期正品市场零售价折算货值金额共计110274元。在调查中,当事人既提供不出上述五粮液和五粮春白酒供货方的任何联系信息,也提供不出上述五粮液和五粮春白酒的任何购货凭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侵权假冒“五粮液”和“五粮春”白酒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商标行政管理秩序,侵害了五粮液公司的“五粮液”和“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还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商品质量行政管理秩序,侵害了五粮液公司的企业名称专用权;还破坏了国家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五粮液公司的五粮液和五粮春白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权,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第一、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等,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销毁被我局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侵犯“五粮液”、“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五粮液”白酒99瓶、假冒“五粮春”白酒42瓶;二、并处罚款249462元。
(三)成效与反响
打击了假冒伪劣行为,保护了商标所有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震慑力制假造劣不法分子。
(四)探讨与评论
加大了注册商标侵权查处力度,维护国家正常的商标、商品质量行政管理秩序,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知名品牌的良好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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