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方式,I类知识产权可以在下次认定时重复使用;II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
1、Ⅰ类知识产权包含:发明专利 (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这类知识产权普遍获取时间较长,但在申请评分上价值更大、权重更高,要求的数量相对也较少。
2、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外观设计专利。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商标被明确规定不纳入考虑。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对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来说,是不能作为知识产权来评分的,但是不是说商标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点作用都没有呢?
虽然商标不能作为高新认定中知识产权来评分,但是使用中的商标也是可以加入到高新申报材料中的,商标代表了品牌的知名度,也是开拓市场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在高新申报中,商标也是可以加分的,对于高新顺利通过是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