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期间,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此外,对在本单位登记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情况,成果完成人可提出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同意并与成果完成人签订转化协议,明确双方收入分配方式,并对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为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条例草案明确,市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落实北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业等方面的待遇。
其中,对于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应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此外,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