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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案例解读 第五十条在实践中的应用

新闻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1-25 16:04:38
新商标法案例解读 第五十条在实践中的应用

8月18日7版刊登了《新〈商标法〉第五十条的宿世此生》一文,详细介绍了该条款的历史沿革以及商标检查机关适用此条款的实际需要,下面结合几个详细事例,叙述商标检查机关在检查实践中适用此事例考虑的因素。

◎事例一:

我国台湾地区某公司请求第30类商标被部分驳回案

2013年11月22日,我国台湾地区彰化县某食物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注册华师父及图商标(图一),请求类别为第30类。

2015年4月8日,商标局以《商标法》第五十条,引用基业荣昌食物企业有限公司在相似产品上已注册的华师傅商标(图二),部分驳回了我国台湾地区彰化县某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华师父及图商标在“面条;蛋饼皮”上的请求。

基业荣昌食物企业有限公司的华师傅商标于2004年取得注册,专用期为200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该商标在注册期满后未提出续展请求,在2015年4月8日被引用时已失效。

◎事例二:

李某请求第6类商标被部分驳回案

2013年6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李某请求注册LIJUN利君商标(图三),请求类别为第6类。

2015年1月27日,商标局以《商标法》第五十条,引用浙江省温州市陈某在相似产品上已注册的利君LIJUN商标(图四),部分驳回了李某的LIJUN利君商标在“金属(非电);弹簧锁;包用金属锁”上的请求。

陈某的利君LIJUN商标于2004年取得注册,核定运用产品类别为第9类,专用期为2004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13日。该商标在注册期满后未提出续展请求,在2015年1月27日被引用时刚过6个月宽展期,现已失效。

◎事例三:

美国加州某公司请求第25类图形商标被部分驳回案

2014年2月7日,美国加州某公司请求注册图形商标(图五),请求类别为第25类。

2015年1月18日,商标局以《商标法》第五十条,引用浙江省义乌市杨某在相似产品上已注册的自在风FreeWind及图商标(图六),部分驳回了美国加州某公司的图形商标在“服装;舞衣;婚纱”上的请求。

浙江省义乌市杨某的自在风FreeWind及图商标于2004年取得注册,核定运用产品类别为第25类,专用期为2004年7月7日至2014年7月6日。该商标在注册期满后未提出续展请求,在2015年1月18日被引用时刚过6个月宽展期,现已失效。

美国加州某公司对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议不服,向商标评定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请求,于2015年3月19日取得受理,并已进入弥补材料阶段,现在此案仍在审理中。

◎事例四:

张某请求第31类商标被部分驳回案

2014年1月20日,山东省济南市张某请求注册益多多YIDUODUO及图商标(图七),请求类别为第31类。

2015年1月30日,商标局除引用在有效期内的3件商标外,还以《商标法》第五十条,引用甘肃某公司在相似产品上已注册的E-MUCH益多多商标(图八),部分驳回了张某的益多多YIDUODUO及图商标在“新鲜浆果;鲜食用菌;植物种子;动物食物;酿酒麦芽”上的请求。

甘肃某公司的E-MUCH益多多商标于2004年取得注册,专用期为200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该商标在注册期满后未提出续展请求,在2015年1月30日被引用时刚过6个月宽展期,现已失效。

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以来,商标局在国内注册领域开端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条。笔者以为,适用此条款驳回待审商标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待审商标与引用商标近似程度

商标局对请求注册的商标进行检查的时分,相同近似商标的判定是十分重要的环节。笔者以为,在引用《商标法》第五十条驳回请求注册商标时,相同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有必定的探讨空间。在先商标已失效,引用失效商标驳回新请求商标固然于法有据,但应愈加审慎,判定相同近似的标准能够更为严格。如两者之间有所差异或差异较大,则顾客关于一件现已退市或行将退市的商标与新请求的商标发生误认的或许性较低。因而,笔者倾向于在新请求商标与引用的无效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时,才考虑适用《商标法》第五十条予以驳回。此外,能够更多地从整体上对无效商标和新请求商标进行比较判别,减少单个要素的考量。在商标的主要构成要素中,完全一致或近似程度十分高的能够考虑判定相同或近似,次要构成要素可酌情不予考虑。

二、引用商标在检查时点的时效

《商标法》第五十条对引用商标有明确的要求,即“吊销”“宣告无效”“刊出”等情形的无效商标,且时效为一年内。因而确定无效商标在检查时点的时效就变得尤为重要。

对“吊销”和“宣告无效”的商标而言,如商标权力人接受吊销或宣告无效的决议而没有提起复审或诉讼等,则从该商标的吊销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都归于第五十条规则的范围。商标权力人提起复审或诉讼,在复审或诉讼定论未守时,该商标依然归于有效商标,不归于第五十条规则的范围。

对“刊出”的商标,状况则有所不同。理论上,注册商标专用权期满后未续展即为无效商标。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客观因素,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续展设立了6个月的宽展期,在6个月的宽展期内商标还能够续展。所以,检查员需要判定一些到期商标是否续展,这就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模糊区间。此刻,检查员无法判定该商标的真正状态,是到期未续展现已成为无效商标,还是现已提出续展请求正处于相关流程中依然有效。此刻,检查员有或许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条作为兜底条款,驳回新请求商标。由于假如引用商标有效则无须适用第五十条,如引用无效商标而不适用第五十条又于法无据。另一种因权力人消亡而“刊出”的商标则疑义较少,在该商标被刊出之日起一年内,检查的相同近似商标会适用第五十条驳回。

三、待审商标初审布告的时刻节点

新《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则是“宣告无效或许刊出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核准”。现在,关于法条中规则的一年内不予核准怎么理解,尚没有详细解释。

有观念以为,在新请求商标本质检查作出定论(注册、驳回或部分驳回)的时点向后倒推一年即可。例如,2015年9月1日商标局对某商标进行本质检查,回溯到2014年9月1日。

另一种观念以为,能够以新请求商标估计布告时刻为准。以上述2015年9月1日商标局对某商标进行本质检查为例,如检查经过,大约3个月后可开始审定布告,时刻大约为2015年12月1日。那么就以2015年12月1日为限,回溯到2014年12月1日。

还有的观念以为,以上两种观念都有可取之处,检查员在检查商标时本就有必定的自在裁量权。此处对时刻节点的判定能够参照相同近似的判定,检查员可自行判定回溯时刻,但最早不超越2014年9月1日,最迟不超越2014年12月1日。

笔者以为,新《商标法》第五十条所说的“不予核准”详细是指商标局作出初审决议还是对外进行初审布告确实没有明确,检查员在现在的情形下作出必定的自在判别是合理的,但随着新《商标法》实施不断深入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应明确时刻节点的判定,并向社会公开。

四、或许触及的后续法律问题

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条或许触及比较复杂的后续法律问题。例如A公司在先注册的图形商标于2015年4月1日到期未续展,但A公司在2015年8月新请求了完全相同的图形商标。B公司于2015年6月在相同产品上请求了与A公司商标高度近似的图形商标。根据现在的检查状况,商标局应该在2016年3月检查到B公司的商标。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条,A公司已注册未续展的图形商标失效期应到2016年4月1日。那么商标局如不引用该条款并引用A公司已注册未续展的图形商标驳回B公司的图形商标,则B公司的图形商标取得注册。随后将导致A公司于2015年8月新请求注册的图形商标,被商标局引用B公司的图形商标驳回。A公司假如了解新法第五十条的规则,肯定对此有异议。假如商标局引用A公司已注册但未续展的商标驳回B公司的请求,B公司提出驳回复审,因驳回复审时已超越新《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则的一年期限,如无其他理由,B公司的要求很或许取得商评委的支撑。因而,在某些极端的状况下,商标局不论是否作出适用第五十条驳回新请求商标的决议,都会对新请求人或原有权力人的相关商标权益发生巨大的影响,并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而,笔者在前文提出,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条驳回新请求商标应慎重。但慎重并不代表不必,检查员还是应该根据详细状况,依法公平公平作出检查决议。

五、保护市场秩序与保障请求人权力的平衡

新《商标法》第五十条的立法原意是保护顾客合法权益,使顾客对产品或服务来历不发生误认,保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可是,假如不加考虑地适用第五十条驳回新请求商标,又有“滥杀”之嫌,也违背该条款的立法原意。因而,笔者以为,适用第五十条时有必要注意在保护市场秩序与保护请求人权力之间取得必定的平衡。第五十条规则了一年追溯时限,请求人提出驳回复审,如无其他法定理由,很或许到复审时由于已过追溯时限而取得商评委支撑。

商标请求注册与运用是紧密联系的,商标无效的理由也多种多样。例如:C公司持有某件商标,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2014年1月关闭。D公司于2015年提出吊销C公司持有的商标,并同时提出注册请求。这就或许发生,商标局在2016年检查D公司新请求的商标时,C公司被吊销的商标尚处于新《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则的追溯期内这样的状况。从保护市场秩序的视点,C公司已于2014年关闭,能够以为其遗留的产品到2016年现已在市场上天然消耗或消失了。此刻,不适用第五十条驳回D公司的商标注册请求,也不会在市场上形成顾客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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