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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新闻来源:商标局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2-09 17:44:53
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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