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直接催生了网络直播行业的火热,观看网络直播逐渐成为一部分人喜欢的娱乐方法。各大网络直播渠道供给了诸如游戏、在线谈天、个人演唱等多种直播内容,但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注意到,网络直播中涉及到的版权问题较为突出。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侯荣昌以为,在网络直播中,首当其冲的问题是,主播对自己的直播活动是否享有合法的著作权。在相关法律中,著作权需求具有独创性,但有些网络直播的主要内容是直播者与自己的粉丝谈天、直播日常生活,这些内容事实上不具有独创性。而部分直播者扮演原创歌曲、舞蹈、视频等,则表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劳作,能够受到法律维护。
但假如直播者在直播中翻唱了别人歌曲或直接播映别人作品,这种情形是否属于侵权则存在争议。侯荣昌提示,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揭露扮演的权力,假如没有得到权力人授权,直播者就私行演唱、播映别人作品,且不具有合理运用、法定答应等免责事由的,就或许构成侵权。
特别是部分直播渠道还供给直播内容存储功能,供观众回看,假如直播者运用了未授权的音乐作品,则还或许侵犯别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音著协诉斗鱼公司的案子中,某热门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答应运用背景音乐进行直播并制作成视频,法院终究认定斗鱼渠道构成侵权。
而一旦发作侵权行为,除了直播者或许要承当相应职责外,直播渠道假如监管不妥,也或许需担责。
侯荣昌表明,与一般网络服务供给者相比,大都的网络直播渠道对直播者具有较强的操控,并与直播者共享打赏收入,能够以为网络直播渠道与直播者之间存在利益相关,故应承当更高的监管职责。即便渠道及时删去侵权视频,也或许需求与直播者共同承当侵权职责,不能以“通知-删去”规则作为免责抗辩。
侯荣昌提示,由于网络直播的用户基数较大,网络渠道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会对公民发生不良示范。网络直播渠道应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防治侵权行为的发作,一方面需求制定规则,并加强直播者的版权维护意识;另一方面,网络直播渠道也可通过批量与版权方签定答应合同的方法,购买音乐作品供直播者进行运用。网络直播渠道加强版权维护的举动也能够进步广大公民尊重版权的意识,自觉维护别人的智力成果。(记者 刘苏雅)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