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促进企业在复工复产中利用商业秘密提升市场竞争力,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引》,从商业秘密构成、如何采取保密措施、如何合理避让他人商业秘密、主张权利时应提供哪些证据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保护意见》)明确规定,要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赤峰市出台该指引旨在贯彻落实《保护意见》的有关规定;同时,随着新冠肺炎疫情趋势向好,企业在复工复产时也需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该指引对于企业如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据悉,该指引共有八条,在哪些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方面,该指引规定了四种:一是与产品研发相关的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加工技术、图纸,关键环节控制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试验数据,产品的改进或更新换代方案等;二是与产品或原材料价格及购销渠道有关的经营信息,包括产品的研发、生产成本信息,主要原材料采购渠道及价格信息,竞标方案,客户的联系方式、需求、交易习惯及潜在的交易动向等信息;三是营销策略信息,包括拟定中的营销策略,拟投入使用的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信息等;四是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企业应当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价值或效用,科学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秘密级别。其中与产品研发有关的技术方案、原材料构成及供应渠道、研发成本等事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信息应列入较高级别的商业秘密。
企业应当采取哪些必要保密措施,以保护商业秘密,该指引从9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建立与商业秘密创建、试用、鉴定、知悉范围及日常管控有关的管理制度,确保非必要人员不接触商业秘密;二是在涉密信息载体上加施醒目保密标志,设定开启密码或保密封签等必要的“锁定”程序,确保非经特定程序无法接触商业秘密;三是根据需要设立保险柜、保密室等专用设施保管商业秘密,确保保密区域与非保密区域的有效隔离,严禁商业秘密载体脱离保密设施存放;四是建立出入涉密场所安检、监控措施,禁止涉密人员携带手机及其他可录音录像、拍照设施接触涉密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五是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通过提供适当经济补偿的方式限定涉密人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自行设立或者就职于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六是建立并完整保留员工接触商业秘密实名签字登记审批资料,明晰相关涉密人员责任;七是在委托加工、联合投资、转让技术等涉及商业秘密的经济协作中,应当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协作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泄露、不非法使用已掌握的本企业商业秘密;八是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对涉密事项、场所的检查、调查时,应予先行明示,并要求其在检查、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九是强化企业对外宣传、学术交流、专利申请等可能涉密活动与资料的审批管理,确保对外宣传、交流、申报审批等资料中不附带涉密信息。
此外,该指引还规定,权利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使用或披露时,可通过向市场监管机关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维权。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涉嫌侵权人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的特征;涉嫌侵权人具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本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