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是将保护的燃料添加到天才之火上。
参加今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俊峰建议设立副部级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将受案范围重点集中在处理对科技自立自强有较大影响、对统一高效司法有特殊需求的特定类型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
他在接受羊城晚报·羊城派专访时说,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
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目前面临一些新问题
羊城晚报·羊城派:我国目前已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四家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为什么您还建议设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王俊峰: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对于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实施,是以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为契机;以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为落地。至今,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实施已有三年多的时间。
应当看到,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各项工作一直扎实推进,实现了包括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以及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等诸多成效。但同时,它在运行过程中正面临一些全新的问题、困难和挑战,比如:上诉审理机构职能定位需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管辖需要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人才的培养和保障力度亟待加强,等等。
适时、顺势建立起更具集中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应当作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的突破点和着力点。
羊城晚报·羊城派: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行?
王俊峰:可行。专门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案件管辖、法官任免等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规定。
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4家知识产权法院和26个地方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具备相应管辖权的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内部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在现有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基础上,有条件也有必要在国家层面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
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域外经验也可以作为借鉴。美国于1982年在华盛顿设立了主要审理专利行政案件和侵权上诉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通过审判统一专利纠纷的裁判尺度、对专利权采取强保护的司法政策、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日本进入新世纪后成立了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全国所有有关专利权的上诉案件以及不服专利局决定的诉讼案件。
案件日益增长、新类型知识产权保护需设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羊城晚报·羊城派:现阶段是否有必要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王俊峰: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是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的需要。它有利于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有利于提升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和国际知识产权全球治理领域的主导权,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需要国家层面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来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涉案标的额日益增大,三年来,各地法院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一审案件59351件,审结55835件,新收案件年均增长10.5%;法庭共受理此类二审案件9458件,审结7680件,新收案件年均增长49.3%;发明专利侵权一审和二审案件分别年均增长26.5%和31.8%;诉请金额超亿元案件增多,反映出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
另外,新领域、新业态、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更高水平的司法力量。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前沿领域日益扩展,新型纠纷大量涌现。裁判中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涉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亟待健全,对优质司法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此外,涉外案件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诉讼的国际性特征更加凸显,这些都需要更高水平的司法力量。
羊城晚报·羊城派:可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可以审理上述案件。
王俊峰:现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无法代替和承载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使命和任务。
2022年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报告中指出的,当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由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人财物保障亟需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地位和角色与其承担的繁重任务、重大使命不相匹配。
建议国家知识产权法院重点审理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上诉案
羊城晚报·羊城派:如何设置国家知识产权法院,该怎么设?
王俊峰:建议将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归口管理的独立设置的副部级中央国家机关,其党组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领导。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按其要求报告工作,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定位,匹配必要的人事编制、建设资金和业务经费,同时考虑在中央政务核心区确定永久选址。
羊城晚报·羊城派:它的受案范围、管辖范围应该包括哪些案件?
王俊峰:我的建议是,在受案范围上,综合考虑我国地域广阔、知识产权种类繁多、纠纷专业性和复杂疑难程度、案件影响力大小不同,同时兼顾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划分和充分发挥央地两种积极性等因素,建议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将受案范围重点集中在处理对科技自立自强有较大影响、对统一高效司法有特殊需求的特定类型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
在审级职能上,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仍应以审理二审案件为主,兼顾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和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监督案件。
在案件管辖上,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具体应主要管辖四类案件:(一)技术类知识产权(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权属纠纷案件;(二)涉及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和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案件;(三)垄断民事和行政案件及复杂疑难不正当竞争案件;(四)其他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一般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可由各地高级法院二审,由国家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判监督;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则可按照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来确定一、二审和审判监督的管辖法院。
羊城晚报·羊城派:如果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人员编制上有没有特别的安排?
王俊峰: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意味着从“法庭”到“法院”的重大变革和跨越,在此背景下,立足职能定位和实际业务需求,保持适度前瞻性,科学核定政法人员编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建议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后,秉持“编随事走”的基本原则,科学调配,填补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缺口、解决人案矛盾;常态化面向专利审查员、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专利代理师、有关专家学者等专业群体公开招录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才;常态化面向地方法院遴选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才。与此同时,要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职业保障机制,确保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