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2〕7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各地申报试点情况,经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试点地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全面落实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并取得实效。同时,要及时、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本地人民政府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
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要根据《通知》要求和试点申报材料,制定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明确试点工作目标,细化试点推进计划,扎实推进试点任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2)正式文本请于2022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电子版同时发至联系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1
XX省(市)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提纲)
一、试点工作目标
明确到2023年底各项任务的具体目标。
二、试点主要任务
细化各项任务的具体工作举措。
三、试点进度安排
明确任务进度时间安排、任务举措、阶段性进展等内容。试点进度安排设置科学合理,以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四、试点保障措施
明确组织机制、支撑单位、资金人才等具体保障措施。
报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信息)
附件2
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表
单位(盖章):
工作负责人(局级) | |||
姓 名 | 职 务 | ||
电 话 | 传 真 | ||
工作联系人(处级) | |||
姓 名 | 部门及职务 | ||
电 话 | 传 真 | ||
手 机 | 邮 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