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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

新闻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兴知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3-02-18 12:58:59

 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

 

 

商标作为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 来源的标志,要遵守《商标法》关于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标 志的规定,即 “绝对禁止”条款。本指引旨在通过梳理禁止作为 商标使用标志,分析注册申请或者使用相关标志需要承担的法律 责任,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意识, 弘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 发展。

一、适用范围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并明 确了地名作为商标的限制。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指除了禁 止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外,还禁止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本条的立法目的是禁止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社会公共 利益、社会公共秩序、 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的标志,或者违 反社会善良风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获准注册和使用。 具体而言:

第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保护特定标志,禁止其作 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主要包括: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 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 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等;外 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 旗帜、徽记等;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

 

 

 

记;  “红十字” “红新月” 的名称、标志。

第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禁止有损公序良俗等公共 利益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主要包括:带有民族歧视性 的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 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具有 “不良影响”的标志。

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对《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上述内容予 以高度注意,在经营活动中应当 “绝对禁止”将上述标志作为 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标志具有多种含义或者具有多种使用 方式的,只要其中某一含义或者使用方式容易使公众认为其属 于本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的,或者只要特定群体有合理充分的 理由认为该标志用作商标违反了本款规定,则该标志即属于违 反上述规定情形。 1983 年商标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 效,同时,符合相应条款中对主体资质及相关要件要求的除外。

第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及其 例外情形。 申请注册与使用含地名商标需要注意的内容可以参 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 指引》。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的规定,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 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 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上述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国 家标志,与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 益等紧密相连, 当事人不应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标 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 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 ( 八) 项规定的情形。

常见类型包括:

( 一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国徽、 国歌、

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 旗、军徽、军歌、勋章的名称、 图案、声音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等。

 

 

 

 

 

 

 

 

 

 

”“

 

 

 

 

 

(二) 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

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标志

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 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标志作为商

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紫光阁” “怀仁堂” “新华门”等。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规定的情形

为尊重外国国家主权,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的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 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常见类型包括:

( 一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的标志, 以及与外 国的国家名称近似或者含有与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 字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安道尔、拉脱维亚等。

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明文件,表明已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一般 不适用该禁用规定。 当事人就该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 上,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二) 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等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

近似的标志

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

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 (与美国国旗近似 ) 、  “” (与意大

利国旗近似) 。

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明文件,表明已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一般 不适用该禁用规定。 当事人就该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 上,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的规定, 当事人应 当避免将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 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禁止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 用和注册的理由在于,非经该国际组织同意,他人将这些标志作 为商标使用注册,易使公众误认为这些标志的使用者得到了该组 织的授权,或者与该组织存在某种联系。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 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 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联盟等。 国际

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

例如:  “” “”等。

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明文件,表明已经该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

的,一般不适用该禁用规定。或者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 的表现形式,不会误导公众的,可不适用该禁用规定。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四) 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 四 ) 项的规定, 当事人应 当避免将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 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表明实施控制、予 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政府履行职责,对所监管事项作 出的认可和保证,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如果他

 

 

 

人将含有此类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或者与之近似的标志进行使用 或者申请注册,并且未经该组织的授权,则易使公众误认为该使 用或者注册申请人是这些标志的所有人,或者误认为其已得到有

关官方机构的授权,使这种标志的公信力受到损害。

例如:在“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上申请的 “” 商 标 (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近似) 等。

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已经该官方机构授权的, 可不适用本禁用规定。或者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 形式,不会误导公众的,可不适用本禁用规定。

六、《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 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 五 ) 项的规定, 当事人应 当避免将与 “红十字” “红新月” “红水晶”的名称、 图案相同

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红十字” “”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

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其图案

。  “红新月” “”是阿拉伯国家和部分伊斯兰国家

红新月会专用的,性质和功能与红十字标志相同的标志,是

向右弯曲或者向左弯曲的红新月。  “红水晶” “”是国

际人道主义保护公约战场救护的第三个特殊标志,与 “红十 字” “红新月”标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地位。

例如:  “”  ( 指定商品:  医用药物 ) 、

 

 

 

” (指定商品:葡萄糖膳食补充剂) 等。

 

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不会误导公

 

众的,可不适用本禁用规定。

七、《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六) 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 六 ) 项的规定, 当事人应 当避免将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民 族歧视性”,是指标志中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

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

例如:在 “蜂蜜”等商品上申请的 “”标志 ( 蛮子属 于对少数民族的蔑称) 等。

八、《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七) 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七) 项的规定, 当事人应 当避免将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 产生误认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带有欺骗性” , 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 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 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

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属于该项情形,必须结合指定的商品或者 服务本身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如 “好土”用于 “鸡蛋”商品上, 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培育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属 于此类情形。

 

 

 

但是,如果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标志指定的商品 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属于该项规定的 情形。

常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

途、原料、 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 认的标志

例如:  “无缺陷” (指定商品:染料,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 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  “超级白” (指定商品:漂白水,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等。

(二)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

标志

例如:  “” (指定商品:服装、帽子, 申请人:

北京XX 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标志由地名构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请

人并非来自该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产地误认)、

” (指定商品:贝壳类动物 ( 活的 ),

申请人:广州XX 服装有限公司,标志由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 地名之外的其他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 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 等。

 

 

 

( 三 ) 其他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标志

例如:  “央储” (指定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申 请人:赵某某,标志有 “中央储备”之意,通常指中央政府储备 的为稳定国家粮食、食用油、 肉、糖等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 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食用油、肉、糖等资源) 等。

九、《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 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 八) 项规定的 “有害于社会主 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包括标志本身具有“不 良影响”,或者标志本身含义并无 “不良影响”,但指定使用在 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产生 “不良影响”后果,或者由特定申 请人注册或者使用易产生 “不良影响”等情形。

一般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权威文献 等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能够为公众广泛接触的信息载体确定的内 容,或者宗教等相关领域人士的通常认知等,对相关标志是否具 有 “不良影响”进行判断。判断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法律、 文化、社会、历史、文化传统、 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背景及因 素。 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社会影响等可以作为认定是 否具有 “其他不良影响”的参考因素。

另外,若标志还存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至第 (七) 项所列情形的,也将同时受到相关条款的规制。

常见类型包括:

( 一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

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包含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的词汇或者图案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具体包括涉及 恐怖、暴力、淫秽、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不文明、低俗、格 调不高或者对相关公众、特定群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或者具有贬 损含义的词汇或者图案以及与上述词汇或者图案字形、发音等近

似的标志。

例如:  “”“黎明杀机”“六合彩”“黄态”“鬼吹

灯” “裸跑弟” “包二奶” “臭榴芒” “土豪” “滟滪酒” “屌 丝”等。

(二) 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标志

1.当事人应当避免将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或者危害国 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具体 包括具有特殊政治含义或者包含我国国家名称或者代表国家含义

但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词汇或者图案等。

例如:  “” (包含我国不完整版图) 、  “独港”

“钓鱼岛”“绿营假期”“占中”“中国好男儿”“中国合伙人” “仁义中华” “国尊” “国芯” “中国风”等。

例外情形:

( 1 )标志中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描 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一般不适用该项禁止性规定。

(2)标志中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

 

 

 

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如申请人 能够证明合法出版发行资格,则指定使用于报纸、期刊、杂志(期 刊 ) 、新闻刊物等特定商品上,一般不适用该项禁止性规定。

( 3)标志中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 整体是企事业单位简称,如果具备以下条件,则不以该项禁用规 定为由予以驳回: 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 关批准设立; 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申请标志 与申请人名称的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该标志经过申请人在实际中长期广泛使用,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 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 4 ) 标志中含有我国国名,国名与其他显著部分相互独立, 在整个标志构成中属于非主要部分或附属部分,仅起到真实表示 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国的作用,其注册使用一般不会对我国国家尊 严、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不适用 禁用规定。

2.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公众知晓的其 他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标 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依法应予保护的姓名不仅包括本

名,还包括别名、雅名、昵称、绰号及简称等。

例如:“”“叶帅”“温加堡”“润之轩”“甘

 

 

 

地” “普京” “澳巴麻”等。

3.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党的重要理论成就、科学论断、政治 论述等相同、近似,或者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党和国家重要 会议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一体化”“绿 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不忘初心” “援疆记忆” “数字乡村” “改革开放” “高质量发展”等。

4.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具有政治意义的事件、地点、数字等标 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九一八” “两万五千里” “长征” “七七” “西柏 坡” “八一起义” “老区红乡情”等。

5.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组 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名称或者代表符号以及其相关领导人物姓 名或者代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ISIS (“伊斯兰国”的简称,是一个自称建国的活跃在 伊拉克和叙利亚的极端恐怖组织) 、  “二两粮” (为邪教“门徒

会”的别称) 、  “红帮会” (“红帮”为中国旧社会一黑社会势力

帮派的名称) 、 (基地组织头目) 等。

6.除上述情形外, 当事人还应避免将其他具有政治不良影响

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纳粹标志 ) 等。

 

 

 

( 三 ) 对经济、  文化、  民族、  宗教、社会易产生不良影

响的标志

1.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各国法定货币名称或者符号相同或者

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美金” “里拉” “”等。

2.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含有不规范汉字或者对成语的不规范使 用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不规范汉字通常包括自造 字、增加或者缺少笔画、笔画错误等情形。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

包括同音字替换等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情形。

例如:  “” (首字缺笔画,规范写法为 “微”) 、  “” (尾字多笔画,规范写法为“贼”) 、“

(首字笔画错误,规范写法为 “绿”) 、  “左右逢缘” (规范成 语为“左右逢源”) 、“百衣百顺”(规范成语为“百依百顺”)、 “人云艺云” (规范成语为 “人云亦云”) 等。

以书法体汉字或者对汉字中的部分笔画进行图形化、艺术化 设计,不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相关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 除外。

3.当事人应当避免将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标志 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具体包含:  ( 1 ) 标志本身并未丑化 或者歧视任何民族,但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伤害民族尊严或者感情。

 

 

 

( 2 ) 标志中含有可能伤害种族尊严和感情的文字、  图形等的。

( 3)标志本身未伤害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但使用在某些特 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可能伤害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等情形。

例如:  “苗族妹”“喜利妈妈”(锡伯族信仰)、  “土家傲”、 “黑鬼”、在卫生洁具商品上注册使用“印第安人”文字标志等。

4.当事人应当避免将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 仰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具体包含宗教或者民间信 仰对象、宗教活动地点、教派、经书、用语、仪式、 习俗、专属 用品的名称、俗称、 图形或者其组合等。

例如:“MY GOD SOFT”“大唐佛国”“妈祖”“少林寺”“雍 和宫”“玄奘故里”“不二法门”“禅林木话”“无量妙香”“一 山四界”等。

5.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我国各党政机关、军队、警察、军事 单位、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简称 相同或者近似, 以及与相关职务、职级、职衔、徽章等相同或者

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 ( 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 、  “” ( 与中国消费者协会标志相同) 、  “” ( 与蓝丝带

海洋保护协会名称相同) 、  “PLA”“CAPF”“PAP”  “国防”

“八一” “武警” “”等。

 

 

 

6.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我国整体发展战略关系密切的国家级 新区或者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以及与我国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国家重大工程、重大科技

项目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神州六号”“港珠澳大桥”“中国天眼”

“南水北调”“村村通”“胖五” (长征系列五号运载火箭) 等。

由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适格主体申请注册的不会对我国社会 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除外。

7.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 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或者相关特有词汇作 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512” “非典” “N95” “火神山” “雷神山” “方 舱之声”等。

8.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包含英雄烈士姓名、 肖像或者与之相关 事迹、精神、 口号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刘胡兰” “邱少云” “清澈的爱”等。

标志本身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为申请人姓名、企业字号、社会 组织简称或者无法与特定英雄烈士形成对应关系,不致使相关公 众与英雄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英雄烈士荣誉名誉和公众 的爱国情怀的除外。

 

 

 

当事人可通过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进行查询,在商标申请 注册时合理避让。

9.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政治、经济、文化、 民族、宗教等相

关公众人物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孔子” “梅兰芳” “鲁迅”  “”等。

10.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还应避免将其他对我国经济、文化、 民族、宗教、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易产生 “不良影响”的标 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老鼠仓” “奉天承运”等。

十、申请注册与使用“绝对禁止”标志的法律后果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相关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这指的是,相关标志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作为商标进 行使用。市场主体若使用前述标志,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 一 )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指引所述相关标志的注册申请会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 第一款被驳回, 已经注册的商标,也会面临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 果。 同时构成恶意商标申请的,还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处 罚信息将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使用未注册的本指引所述相关标志商标的,将被依法予以制 止及限期改正,同时,还将面临通报、罚款等处罚。

 

 

 

(二) 商标代理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禁止注册申请和使用情形的,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申请这类商标可 能导致驳回并且禁止使用的后果。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属恶意 申请商标注册仍接受其委托的,将面临约谈、限期整改、警告、 罚款、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等,处罚信息 将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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